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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湘财会字[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6-12

     1998年6月12日 湘财会字[1998]10号 各地、市、州、县纪委、财政局、监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 强化会计监督,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准确,规范经济秩序,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中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有条件的 地区和部门,也可以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要求,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 省开展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会计监督是规范市场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几年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要求,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我省会计管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但是 在《会计法》、《湖南省会计条例》执法大检查和整顿会计秩序工作中,暴露出的财 经纪律松驰、会计信息失真、奢侈腐败、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单 位没有把国家赋予的财务自主权用在企、事业发展上,消费性支出失控,铺张浪费现 象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中掌握的财务管理权,把持购销活动,通过关联交易化 公为私,肆意挥霍。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改革进程,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究 其原因,主要是在强调扩大自主权的同时,缺乏完整配套的外部财务会计监督和内部 财务约束机制,缺乏行得通、管得住、效果好的硬措施,导致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监 督乏力。在会计工作中出现了“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现象,会计人 员依法理财的积极性受到了挫伤。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目的,一是建立以会计监督 为中心的行之有效的企事业行政单位外部监督和内部约束机制,实现所有者对其财产、 资源的经营、管理、决策和处置的全面监管;二是改善会计执法环境,让会计人员挺 直腰杆办事,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三是治理和整顿会计秩序,保证会计信息 真实、可靠,防止经营决策失误;四是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改 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目的和意义,利用各种新闻 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澄清模糊思想,尽快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大胆抓好 试点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是会计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涉及到国家、部门、单 位对会计人员管理职权的调整,整个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有序 进行。全省的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和指导。各地试点的具体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 负责,参照省里办法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三、积极稳妥地确定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的范围   试点工作要按照积极慎重、逐步推进的方针进行,先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试点, 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避免一阵风。各地市州应确定一个直属行政单位、一个事业单 位(预算拨款单位)、一户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一个以上的县市进行试点,省直试点单 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纪委、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 作好安排,力争年内完成试点工作。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   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好试点方案,狠抓落实。在具体操作时,应着 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明确委派对象。试点工作确定的会计委派对象主要为行政事业(预算拨款)、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   其他单位和部门(系统)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由各地和各主管部门决定。   (二)严格委派程序。委派人员的确定应采取由委派管理机构向社会招聘(被委 派单位的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单位推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再通过考核、培训等程 序择优录用,并按规定进行人事任免。   (三)加强人事管理。在会计机构不变、会计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先对委派人员 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工作调动、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奖金等实行委派机构统一管 理。其津贴、补贴、住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暂时仍由接收单位供给和 管理。总的原则是“谁用人、谁拿钱”。委派人员的工资、奖金,凡属预算管理的行 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扣回,由委派管理机构管理和发放;属企业的, 由委派管理机构按标准向用人单位统一收取并发放。   (四)赋予委派人员相应的职责。   1.行使《会计法》、《湖南省会计条例》赋予的职责和权利;   2.如实向委派管理机构反映单位的重大财务违纪事项;   3.保证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表真实、准确、可靠。   (五)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委派管理机构应对委派的会计人员实行严格的考评和 考核。每年应考核1至2次,经考核为优秀的,给予业绩肯定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 就地解聘。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委派人员,委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晋级、晋职等建 议。   委派人员在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奢侈腐败给公私财产和社会公众利益造 成损失,影响极坏的,吊销其《会计证》,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依纪依法追究责 任,今后不得再从事财会工作。   委派单位要支持委派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会计人员 因坚持制度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委派单位要对打击报复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 移交司法部门惩处。   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和各部门要相互支 持、通力合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要注意总结试点经验,解决困难和问题, 及时将试点的做法和效果反馈省财政厅,以便掌握情况,加强指导,保证试点工作顺 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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