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名称和主任会计师任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注协字[1998]22号颁布时间:1998-09-09
1998年9月9日 湘财注协字[1998]22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名称及其主主会计师任免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凡属清理整顿验收合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必须按要求规范名称。
审计事务所统一更名为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名称,不得仅以地区称谓作为其名称。
二、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
师必须由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变动必须经各地市州财政局审核,报省财
政厅批准。
三、凡不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必须结合清理整顿和脱钩
改制工作,在1999年底前完成更名事项;凡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事务所必须在
1998年底前完成主任会计师更换审批手续。
更换名称及更换主任会计师的事宜,省直事务所由挂靠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各
地市州事务所由挂靠单位向各地财政局申报,经地市州财政局初审后,统一向省财政
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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