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8日 湘财法字[1998]4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法
字[1998]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要积极组织有关财政执
法机构结合《行政处罚法》认真学习《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严格
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
行为的侵犯,使我省财政执法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
二、各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要将《财政部门行政处
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纳入年度普法计划,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使全
体财政执法干部和广大被管理相对人都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努力营造一个良
好的财政执法环境。
三、《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较大数额的罚款”
的起点暂依财政部的标准,即为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待省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后,再依省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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