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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航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8]29号颁布时间:1998-09-01

     1998年9月1日 湘财外字[1998]29号 省直各单位、各规定售票点:   为了节约政府开支、纠正因公出国机票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财政部、中国民 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票定点购买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包括由中央及省级单位 组团、地方单位、企业参加的因公出国人员,下同)及由我省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 在有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均要乘坐中国民航班机,机票实行定点购 买。购买点规定为: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长沙售票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售票处、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票务中心(以下简称规定购票点,说见附表一)。 省财政厅和省民航局将根据实际需要,对规定购票点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通知各单 位。各规定购票点设立国家因公出国人员乘机购票专用窗口,开设订票专用电话、专 用传真。确因没有中国民航班机等特殊情况需购外航机票的,也应由规定购票点代为 办理;规定购票点不能办理的,则应在两小时内将可购外航机票的书面证明传真至购 票单位,购票单位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可到其他国际机票售票点购票,但不享受本 规定列明的优惠票价。   各单位因公出国机票由单位外事或财务部门统一办理,不允许个人私自购票。单 位可以通过专用电话、专用传真订票,也可以直接到规定购票点购票。   二、实行优惠票价   由我国航空公司承运的因公出国人员票价要比航空公司制定的当期市场销售价格 低15%以上(特殊票价除外)。民航总局按此原则商财政部制定统一优惠价格,省 民航局负责将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及航空公司的市场销售票价提前通知财政 部门及各单位。   三、严格报销制度   因公出国机票款由购票单位以人民币支票形式付给规定购票点,不得以人民币现 金或外汇现钞支付。规定购票点按优惠后的实收价格开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 票”并加盖财政部门监制的“因公出国人员机票销售专用章”。购票单位需凭规定购 票点开具的专用发票(含代购外航机票按实收价款开具的单据)及机票作为报销凭证 据实核销。各单位财务人员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应将专用发票价格与民航提供的 “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相核对,超出优惠票价的部分不予报销;对特殊情况 经批准购买外航机票的,经办人员应在发票上注明机票回扣及上缴情况,附规定购票 点出具的可购买外航机票的书面证明,经外事、财务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各规定购票点要对各单位因公出国购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于每季度终了后10 日内上报省民航局(承办单位为计划企管处),由省民航局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四、提高服务质量   各航空公司及规定购票点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好因公出国人 员的售票服务工作。首先要保证国家因公出国人员的购票需要,方便各单位购票、订 票、实行送票制度,在长沙地区为因公出国人员提供免费送票服务。国家因公出国人 员由于工作需要,需临时改变航班及航线的,航空公司要尽力提供方便,改变后若仍 是我国航空公司承运的,可以免交改票费,若属外航,则按其规定办理。因公原因需 退票的,由购票单位到原售票点办理,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票的,可以免收退票 费,离站后按民航规定办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民航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规定购票点的售票情况、票价、服务质 量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 定点资格。对违规经营的,除将违规收入没收上交财政并进行必要的处罚外,还要对 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财政、审计部门还将对各单位机票购买、报销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 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规定购票地点(略)    2、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工作联系及投诉电话(略)    3、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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