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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科研单位中试生产线建设暂行办法

湘科条字[1998]208号颁布时间:1998-09-18

     1998年9月18日 湘科条字[1998]208号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增强科研单位的活力,促进省级科研 单位的改革和发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试生产线建设的立项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对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   (二)体现科研单位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发展特色,有利于科研事业单位提高经费 自给率,分流人员,减轻财政负担;   (三)项目技术先进、成熟、适用、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资金回收期短;   (四)科研单位自身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按规定配与建设资金。   第三条 中试生产线建设的立项程序   (一)单位填报“科研单位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表”,并附中试生产项目可行性论 证报告,上报省科委、省财政厅;   (二)省科委、省财政厅将聘请有关专家组织调研,对条件成熟的项目进行论证;   (三)经审定、论证、同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委下达中试生产线建设计划,并 由省科委、省财政厅与项目单位签订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责任书。   第四条 中试生产级建设的资金来源   (一)省专项设备拨款;   (二)国家、省和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科研项目拨款;   (三)省科技发展基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   (五)减拨的事业费;   (六)单位自筹和银行贷款;   (七)其他资金。   第五条 中试生产线建设的管理   (一)中试生产线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建设项目责任书”规定的进度计划 和用款内容组织实施;   (三)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进程中,一般不作变更,如因重大客观因素的影 响,需做调整和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报告,申述理由,经省科委、省财 政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四)项目单位必须接受省科委、省财政厅的检查与监,并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 报表和生产线建设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省科委、省财政厅作应好定期和不定期的检 查工作,以确保项目的实施。   (五)中试生产线建设的专用仪器设备等要按有关政府采购的要求,实行政府采 购。   第六条 中试生产线建设的项目验收   (一)中试生产线建设完成后,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验收报告;   2、生产线建设总结;   3、专项资金使用、仪器设备购置清单;   4、与建设有关的资料,如技术成果鉴定资料、经济效益证明及有关协议、合同 等。   (二)省科委、省财政厅按照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会同单位主管部门,组 织有关专家对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七条 中试生产线建设的运行管理   (一)经验收合格的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省科委、省财政厅将下达有关批文;   (二)中试生产线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省科委、省财政厅报告产、供、销及效益和 运行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三)对验收后的中试生产线项目实行追踪管理,对运行好、经济效益显著的中 试生产线项目,省科委、省财政厅在安排资金给予优先考虑。对运行不好、经济效益 不明显的,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的,专项经费省安排或不安排。   (四)各项目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从1998年起开始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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