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政府三大检查办关于检查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湘检办字(95)第16号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湘检办字(95)第16号   为进一步规范检查人员在税收财务物谷大检查执法行为,加强对参检人员的监督、 管理,参检人员进行税收财务物大检查一律持省大检查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检查证,现 就检查证的使用与管理规定如下:   一、检查证(包括临时检查证)是检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用法律手段、经 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休、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进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履行公务的证件。   二、检查人员受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对单位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必须出示 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审定发放有效的检查证,否则补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人员的检查。   三、检查证的格式由省大检查办公室统一印制。   省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财政监督部门的在编人员所持的检查证 和省直参检单位检查人员持的临时检查证的发放。发放前各地市县和省直参检单位要 按要求分别填报《大检查人员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和《参检人员情况登记表》,经 省大检查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发放。   各地州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本级和所属县(区)参加大检查人员的临时检查证的 审核发放,具体办法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同时报省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四、检查证只能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期间或受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临时授权委托 后,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履行公务时使用。持证人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 检查有关的会计凭证,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印和取证,以及《财 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其它权力,并对检查出的各项违反财经法纪问 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持证人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执行公务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违反《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和不按本规定使用检查证的。省 大检查办公室将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作出暂停参检和停止参检处理。并对检查人 员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六、检查证要注意保管,不准涂改,抵押或转借,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发证机关声 明作废。   临时检查证每年换一次,使用有效期满后、要及时交加发证机关,不得继续使用; 持证人员工作如有变动,要随时将检查证收回。                                    (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