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湘财(95)社字第228号颁布时间:1995-08-01
1995年8月1日 湘财(95)社字第228号
为了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社会保障事业
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周转金借款审批、发放和回收程序,现
根据财政部和我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周转金属于财政资金,是社会保障事业经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
门将部分资金采取有偿方式周转使用,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合理组织收入,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 周转金基金来源
一、当年预算安排;
二、各级财政机动财力安排;
三、预算指标结余转入的资金;
四、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
五、其他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借款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单位增加的收入必须是大部分用于弥补事业经费,或抵顶财政拨款;
三、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讲究经济效益。对在二定时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但
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可适当予以扶持。
四、周转金是有偿使用资金,借用周转金单位必须按时归还基金和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 周转金使用范围
一、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包括劳动、民政、卫生(含中医)、残联等部门及其附
属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借用周转金。
借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流动资金不足和改造项目。
二、城镇青年就业扶持生产资金、以周转金的形式发放。
借款主要用于就业、服务业、饮食业等第三产业项目和培训项目;具有地方特色
和资源优势、技术优势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借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消费性开支,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炒房地产等商业
性活动。
第五条 周转金借用条件
一、借款项目需具备可行性。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
款的能力和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
三、借款单位在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管
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
四、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借款;
五、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 周转金审批程序
一、发放周转金。必须有借款单位正式借款报告,借款报告中应注明借款用途、
总投资额(含自筹资金和借款金额)、预期效益、归还期限以及弥补事业费不足的数
额、对借款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项目,须附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财政部门应对借款项目的可行性实地考察论证,如确属可行,由财政部门与
借款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并由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担保;
三、周转金借款项目的审批须经集体研究,拿出方案提交处(科)务会讨论,并
根据处(科)务会议决定,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四、省级周转金只借给省级主管部门(限用于省属单位)和地州市财政部门社保
科,地州市统借统还项目由地州市财政局社保科负责考察论证,签定合同和回收。地
州市对县(市)的借款可比照办理。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
周转金的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经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
超过三年(含经批准同意的延长期)。
第八条 周转金的占用费率
一、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每月收取3‰的占用费;
二、借给主管部门的周转金每月收取4‰的占用费;
三、对逾期末还款的,从借款到期次日起,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占用费;
四、经特殊批准延期的,每月加收1-3‰的占用费。
五、各部门、各地区不准在以上规定的费率之外另外加收占用费。财政部门收取
的资金占用费除按规定比例提取业务费外必须全部转作周转金基金,继续周转使用。
第九条 周转金的回收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发放的周转金,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一个月发
出催款通知书。
二、借款单位收到催款通知书后,应积极筹措资金,按合同的期限按时还款。逾
期未还的,应收取逾期占用费。
三、到期周转金一般不予延期。但因特殊原因难以归还的,由借款单位提出延期
的书面申请,交清到期的周转金占用费,经审批同意后,签定延期借款合同,延期时
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
四、借给单位的周转金均应按期归还,否则采取从其他资金或应拨经费中扣还的
办法,并停止新的借款。
第十条 周转金的管理
一、周转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能与其他有偿资金捆在一起使用,
不能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不能以无偿形式安排使用。
二、加强周转金管理,强化回收手段。负责周转金发放的经办人应做好“贷前调
查、贷中检查、贷后审查”工作,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借用的周转金必须专
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立即收回。
三、实行周转金项目考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周转金回收率和使用效益作为
考核各借款单位工作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应作为考评负责周转金责任人的工作内容纳
入其岗位责任制,促使责任人增强责任感。
四、建立跟踪反馈和监督制度。做到定期检查、自查、互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如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为了便于业务的开展,可从本级收取的占用费中提取10%的周转金业务费。
主要用于周转金凭证、帐册、报表、合同及有关资料的印刷,专业会议和业务培训、
组织项目的调查,评估和考核。聘用临时人员的工资,专项奖励以及办公用品购置和
业务应酬等直接与业务相关的支出。
六、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周转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建立各
种专用帐证,及时记载、考核周转金的发放、回收情况和使用效益,同时建立合伺档
案,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