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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湖南省计委、湖南省粮食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基字[1998]31号颁布时间:1998-10-22

     1998年10月22日 湘财基字[1998]31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计委、粮食局、省粮库建设办公室:   为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 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 [1998]5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地市要按照包干建设的要求,严格将建设成本控制在概算之内。粮库所在 地(市、州)财政部门要负责对粮库建设项目的概算、设计变更、预决(结)算进行 认真审查,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如因管理不善,监督不力,造成建设 资金超支,由粮库所在地(市、州)财政负责补足。建设资金如如结余,按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 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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