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22日 湘财基字[1998]31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计委、粮食局、省粮库建设办公室:
为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
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
[1998]5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地市要按照包干建设的要求,严格将建设成本控制在概算之内。粮库所在
地(市、州)财政部门要负责对粮库建设项目的概算、设计变更、预决(结)算进行
认真审查,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如因管理不善,监督不力,造成建设
资金超支,由粮库所在地(市、州)财政负责补足。建设资金如如结余,按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
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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