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2002]4号颁布时间:2002-01-30
2002年1月30日 湘财农[2002]4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管好用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规范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
定《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管好用好森林生态效益补
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规范资金管理行为,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及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是由财政安排的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
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各级政府与森林、林木、
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由市(州)人民政府呈报,经省林业厅核查认定的防
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必须建立详细完备的档案资料,落实项目管理目标责任,确
保项目的科学规范管理。
第五条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严禁商业性采伐,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后,可进行更新、抚育、卫生性质的采伐,其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
直接审批,并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承
担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所
确定的规划区域内承担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
林场和苗圃、自然保护区、林业科研院所、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费用支出,主要
包括管护人员费用和管护生产费用两个方面。
1.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
支出;
2.管护生产费用:包括管理和保护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发生的森林防火、
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资源监测和林区道路维护等生产费用支出。
(1)森林防火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发生的修建
小型防火设施、购置防火器材、森林火灾的预测、预报、预防及扑救森林大火、弥补
火灾损失等支出;
(2)森林公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购置的森林
公安办案器材及相关的办案费用;
(3)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病虫害的预测、
预报、预防及购置防治药械等费用支出;
(4)资源监测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资源建档立卷、
监测监控、数据资料收集、传输、设备购置等费用支出。
(5)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区道路维护等
支出。
第九条 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区域内护林员、森林公安
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中的直接管理人员。
第十条 补助资金标准按管护人员费用和管护生产费用分别确定。
补助资金的70%为管护人员费用,即按护林人员看护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
林面积每亩补助3.5元,计算到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补助资金的30%为管护生
产费用,即1.5元,其中:40%按管护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计算到
县或单位,10%由市(州)掌握,50%由省里掌握,统筹安排,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以及
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除省从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安排部分外,不足部分由市
县财政安排,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和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省财政厅和林业厅批准的《森
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1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
金,并抄报省林业厅。逾期上报或不报者,试点面积将调剂给未进补助资金范围的县。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对各市(州)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方案进行审
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市(州)财政局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和已经批准的试点实施
方案拨付资金,并通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资金申请后,应根据批准的试点实施方
案,通过财政国库调拨补助资金。县级以下单位、林农个人的补助资金,已实行会计
集中核算改革的县市,按改革后的办法办理,还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县市暂由
县财政部门拨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再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拨到用款单位、林农个人手中。
其中,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以及其它所有制单位的补助资金
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发放,林农个人的补助资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工
作站按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分户登记卡发放。
第十六条 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是:
1.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分户登记卡;
2.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协议;
3.林权证或承包经营合同;
4.上年度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情况检查评定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
设立专帐,单独核算补助资金,同时,建立和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工作,
确保补助资金核算合法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 管护费用支出严格与管护绩效挂钩,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期发放。
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公安和林区道路维护等费用支出实行财政报帐制。
承担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的单位、林农个人持有效凭证,经各级林业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汇总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帐。其中,涉及采购的支出,要纳
入同级财政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设立台帐,健全会计帐目,
定期如实提供补助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及有关情况。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
检查,各试点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情况每年进行
一次检查评定,并制作检查评定书。
第二十二条 违反管护协议,检查评定达不到管护目标要求或人为造成重点防护林
和特种用途林资源减少、质量降低的,从下年度开始核减直至取消其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省财政将从下年度起相应扣减、停拨、直至
取消其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发补助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浪
费的;
2.超出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补助资金的;
3.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在补助资金中列支的;
4.管护生产费用未使用在规划区域范围内的;
5.未如实呈报规划区域面积和变化情况的;
6.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呈报补助资金有关报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
7.不按规定要求接受审计、财政等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8.其他违规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补助资
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并抄报省林业厅。凡资金管理不严,挤占挪用资金问题严重的,
省财政厅将商省林业厅取消其试点资格。市(州)林业局要向省林业厅报送重点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增减变化等情况,并抄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应定期派专人对资源变
化情况进行核查,凡人为因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省财政厅和省林业
厅将根据有关情况,酌情核减其资金,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从2002年起,建立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制度,市、
县两级应建立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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