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湘财库[2002]29号颁布时间:2002-11-20
2002年11月20日 湘财库[2002]29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人民银
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
[2002]2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新的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有利
于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强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
发生。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改革部署,2003年,省
财政厅将在省直部门进行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
改革试点范围。各市州可根据改革方案,在已实施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基础上,进一
步深化改革和规范收入收缴操作规程,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
度改革。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部门、各地要高
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进行改革试点的各部门、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
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省直部门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
行发布。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进一步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财政部、中
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
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健全公共
财政制度的要求,在已建立“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规
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
强财政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针对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实际状况,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管理。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
单一账户管理。
(二)有利于加强监督。改革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收入缴程序,加强财政票
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监管,增强非税收入收缴
活动的透明度,使非税收入收缴的全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于简化操作程序。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方便缴
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操作尽可能简便易行。
(四)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从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着手,逐步过渡到规范整个财
政性资金的收入收缴。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财
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取消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规范收入收
缴入库(国库或财政专户)级次;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健全票据管理体系;充分运用
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
取消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
理银行省分行或分支机构设立财政专户。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建立和
完善之前,对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的部门,暂由财政部门为其所属的每个独
立核算的执收单位设立财政汇缴专户。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
建立和完善,将取消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
入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的资金收支活动;按执收单位,分收入
项目进行核算;与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预算外财政性资
金;与财政零余额帐户和单位零余额帐户清算。财政汇款专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非税
收入的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二)规范收入收缴入库级次
改革原来在外地的省级预算单位其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代管的
管理方式,将省级预算单位原届地管理的财政专户上划省财政专户直接管理,即这类
单位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或省财政汇缴专户;对设立了政务服务或非税收
入征收大厅的地方,代办银行在大厅设立缴款柜台,缴款人可在大厅办理相关手续后,
由代办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或省财政汇缴专户。
(三)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进一步完善现行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规范收入收缴程
序。
1.直接缴库。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的《非税收入一
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缴
入财政专户;对于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
汇缴专户。
2.集中汇缴。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
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
专户;对设立了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将应缴款项缴人财政汇缴专户。
3.汇划清算。代理银行每日将代收的资金实时缴人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财政专
户。每日营业终了,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4.信息反馈。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收缴收入按照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
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旬、月)报表的
内容包括执收单位名称、缴款人名称、票据号、项目编码、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代
理银行等信息。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按规定向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户收入
信息,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要向执收单位报送财政汇缴专户收入信息。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人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四)健全票据管理体系
非税收入来源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收
入等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包括湖南省收费基金收款收据和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和稽查等按单位的预算
级次进行分级管理,具体细则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湘
财综字[1999]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财政部门和税务
部门规定需要纳税的,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先由单位使用税
务部门统一发票交税后,再用(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将税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其信息包含执收单位开票日期、
缴款书编号、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名称、收入项目编码、缴款金额
等内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由省财
政厅负责监(印)制,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
(五)加强收入收缴监督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
户、财政汇缴专户以及票据的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
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业务;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的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
理。
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执罚单位罚没收入,其收入缴入
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对我国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整
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这项改革,应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一)修订和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及制度。要修订有关的条例和办法,同时,要
制定《湖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人收缴管理改革暂行办法》,规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
及所属执收单位、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等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
法律保障。
(二)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利用票据监控手段,加强对
执收单位收缴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收入收缴体系的监控机制,确保非
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
(三)加快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步伐。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逐步细化
现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并对其涵盖范围作适当调整,以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各项
收入活动,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加快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建设步伐。按照新的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的要求,要尽快建立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
统,为财政资金收缴、汇划清算的高效运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改革的实施步骤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应与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2003年,先在省直部门实施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扩大试点
范围。各市州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实行新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