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政策和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
湘政发[1995]20号颁布时间:1995-07-20
1995年7月20日 湘政发[1995]2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
8号)精神,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坚持事权、粮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现就
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政策粮食财务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政策
(一)粮食定购包干政策
粮食定购既是国家任务,又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省下达地州市粮
食定购任务维持1994年度33.1亿公斤原粮不变;各地不得自行调减。农业税
纳入粮食定购任务之内,一并落实到农户。允许地州市、县两级在省下达定购任务的
基数上增加5%以内的机动,但县以下不准再增加机动。各地增加机动必须报省批准。
定购粮食必须收购实物,不得收取差价款。棉花超基数以棉抵粮政策1995年度继
续执行。
(二)粮食销售包干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定购粮的供应范围和标准要按照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的原则,
从严掌握,不要大包大揽,并采取必要措施,使低收入居民真正享受到定价供应粮食
的照顾”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对各地州市定购粮销售实行包干。
1、销售范围相对象
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大中专学生、部队、“两劳”“两所”人员口粮和水库移
民、农村需救助人员口粮补助,在国家定购粮食中下达专项包干销售计划。各地不得
新开定购粮供应口子和扩大供应范围。其他用粮一律实行市场调剂。
2、包干标准(贸易粮)
(1)城镇居民口粮。以各地州市1994年末上报人口数的75%为基数,按
每人每月10公斤标准计算包干。各地要保证城镇低收入居民每人每月10公斤口粮
供应。具体供应范围和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2)大中专学生口粮。按各地州市1994年度末在校学生人数,每人每月
15公斤计算包干。
(3)部队用粮。省对各地只作预安排,不包干使用。具体供应标准和办法仍按
现行规定不变,年末由省与各地据实结算。
(4)“两劳”“两所”人员口粮。按省公安、司法部门提供的1994年末人
数,“两劳”人员每人每月22.5公斤、“两所”人员每人每月15公斤标准计算
包干。
(5)水库移民口粮。按1994年度省定销售计划包干。1995年度对移民
口粮供应仍按原定价格和办法不变。
(6)农村灾区、贫困地区和纯林区需救助人口口粮。根据各地近几年实际情况,
省核定一定数量包干给各地使用。
3、供应价格
各地定购粮销售原则上执行省定销售价格。对少数定购粮调入县(市)的销价,
由所在地州市粮食、物价部门按照中央规定的作价原则据实测算,经同级政府审定后,
报省批准核价。
(三)粮食交省和调拨包干政策
国家定购粮的粮权属国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调度。省根据各地定购、销售包干
计划,确定交省粮食数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凡有上交任务的地方要顾全大局、不
折不扣地优先保证完成交省计划,并确保粮食质量。在交省粮食数量中,省根据缺粮
区的需要,安排调出地区一定数量的调出计划,由调入地区包干使用。省安排的粮食
调拨,严格执行省定调拨价格。
各地交省的粮食,均为稻谷(大米),其它定购品种的购销由各地自行平衡处理。
(四)各地包干结余粮食的处理
在完成交省和调拨包干计划后留给各地的定购粮和各地少销的粮食,其使用权属
地方政府,主要用于建立地方储备和解决当年因灾减购加销、新增非农业人口口粮以
及其他特殊情况用粮,多余的可转作议价销售,其平议差价款主要用于地方的储备粮
费用、平抑粮价的差价补贴和粮食部门网点改造。各地少购多销的粮食,省不调整交
省粮食数量和调拨计划,全部由当地政府负责平衡。
(五)粮食库存管理
1995年3月底各地库存的甲字粮、“506”粮、国家专储粮、省储备粮和
国家定购粮,其粮权属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各地无权动用。粮食企业要按照“一符
四无”的标准保管好国家粮食。
定购粮购销调拨和交省包干政策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一定3年不变,
具体包干方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完善粮食财务管理体制
(一)范围和内容
从1995年1月1日起,各地粮食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盈亏列地州市财政预算管
理(含已下放的衡阳、郴州、零陵3地市)。内容包括粮食商业、粮油工业、饲料、
运输及其附属企业财务,粮食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水库移民用粮费用补贴等。列地州
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企业原交省财政的所得税收入留给地州市,用于粮食系统发展生产
和消化挂帐,省不进行基数划转。省粮食局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仍列省级财政预
算管理。
(二)补贴基数核定
1、粮食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和经费支出以及粮食商业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
由省按照1994年补贴并适当考虑粮食部门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其中:地州市的经
费如数划转给地州市,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省本级部分列省级财政预算。
2、水库移民口粮费用补贴。省根据各地组织粮源的不同情况分别计算,进入当
地财政支出基数,专项包干使用。
3、农村灾区、贫困地区需救助人口口粮调拨费用,由省财政根据地州市的不同
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进入当地财政支出基数、列入地州市政府粮食风险基金专项开支。
4、考虑部分粮食调入地区实际困难,由省财政对张家界、娄底、自治州非农业
人口口粮区外调入运费给予适当补贴,进入当地财政支出基数,专项包干使用。
(三)粮食企业财务挂帐的处理
1992年3月底以前的政策性挂帐由中央财政贴息,省财政逐年予以弥补,经
营性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1992年4月至1994年底发生的财务挂帐通过认真
清理,分清政策性挂帐和经营性挂帐,政策性挂帐及其弥补前的利息属哪一级政府造
成的由哪一级负责弥补,经营性挂帐及其利息由企业解决。
(四)几个具体问题
1、甲字粮、“506”粮、国家专储粮、省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由省财政
厅、省粮食局拨给储粮企业。
2、军供粮油价差补贴按国务院国发[1994]12号文件规定,由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拨给军粮供应企业。
3、省财政对粮食商业企业职工的工资补贴,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2]
43号文件规定到1995年止。考虑到粮食企业转体的困难,以后年度对边远山
区、贫困地区、水淹区的粮食特困企业仍适当给予补助。
4、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安排下达。
5、粮食补贴款的拨付。各地要坚持“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粮食补贴预算
要优先安徘,保证到位。各地财政部门都要。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建立粮食补
贴专户,拨给粮食部门的各项补贴资金均实行专项调度,专户拨补,专户管理,并按
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地拨给粮食企业,不得截留、挪用。否则,省财政将通过预算扣
回补贴资金并加收利息,同时依照有关财经纪律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6、国家挂牌骨干储备粮库(含库办工业)企业财务计划实行单列。具体实施办
法另行下达。
7、粮食财务管理办法和有关粮食财务指标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另行下达。
三、加强对粮食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一)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有效供给
这次粮食购销调包干政策及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是贯彻落实“米袋子”
省长负责制的具体措施,是全省粮食流通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各级政府要把当地粮
食平衡的责任担负起来,实现区域内粮食总量平衡,要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收购、
销售、市场管理等,全面负起责任。各地要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粮食主产区要不断提
高商品率、缺粮区要不断提高自给率,增加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
本稳定。
(二)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2号、[1995]8号文件要求,从今
年起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并建立相应规模的粮食风险基金。地县粮食储备规模按照3
个月销量安排,今年省下达各地2.5亿公斤稻谷储备规模。地方储备粮食主要用于
平抑区域内的粮价波动和自然灾害救助,由同级政府批准动用,并适时补足储备规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用于解决库区用粮、救灾救助用粮和平抑市场粮价等方面的支出。
(三)严格执行粮食调拨纪律
为了确保地区间粮食总量平衡,促进全省粮食市场稳定,调拨双方必须保证完成
省下达的粮食包干调拨计划,按质如数地在早稻收购6个月内完成调运任务。因调出
方原因逾期未完成调出任务的,省将根据应调未调粮食数量的市场价格与省定调拨价
格的差价,从调出地区粮食的各项补贴及当地的税收返还收入中扣出,用于弥补调入
地区的购粮支出。因调入方原因逾期未完成调入任务的,省财政相应扣减调入地区的
有关补贴和返还收入,用于解决调出地区逾期未调粮食的保管费和利息支出,同时调
拨计划作废,粮食由省另行处理。
各地交省的粮食任务,是指令性计划,必须如数完成。凡不按时、按量完成的,
由省财政扣减相应的补贴款,转作省粮食风险基金。
(四)加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真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好粮
食企业的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侵占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五)切实加强领导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各地州市的粮食购销调拨和交省包干任务
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保
证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要积极支持、帮助粮食企业发展生产、开拓经营;
要稳定粮食职工队伍,控制职工人数,保证人头经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粮食企业
的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商财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加
强粮食财务管理;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帮助粮食企业完善生产经营
设施和进行技术改造。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实财务管理人员,加强财务管理,盘活资金
存量,搞活流通,提高效益。从1995年起,全省粮食企业不得出现新的挂帐,实
现扭亏增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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