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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9]27号颁布时间:1999-05-28

     1999年5月28日 湘财预字[1999]27号 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地方税 收实行了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由于我省税务部门的经费与其征收的省级收入挂钩, 省财政在全额返还部分行业和企业所缴税收的同时,须倒贴一定的税务挂钩经费,省 财政难以承受。为了规范财政返还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从今年起, 对所有省本级财政收入返还,实行先扣除税收分成部分(国税部门征收的扣除2%, 地税部门征收的扣除22%),再拨付给缴税单位。   为支持我省公路建设,省政府决定对收费还贷的公路车辆通行费,其营业税在 2000年以前实行集中缴纳、先征后返的办法,此项收入税务部门不提取分成款, 财政予以全额返还。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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