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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补充通知

湘财综[2003]8号颁布时间:2003-01-24

     2003年1月24日 湘财综[2003]8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岗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2]35号) 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实行。   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湘财综[2002]35号文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下岗失业人员凭当地劳动 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执收单位核实无误后,免缴有关行政事业 性收费。   二、除国家限制执行(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等)外,各市州财政、物价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湘财综[2002]35 号规定,逐项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缴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 “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 保龄球、游艺等。   三、各市州财政、物价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宣传收费政策,确保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 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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