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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3]69号颁布时间:2003-04-09

     2003年4月9日 湘劳社发[2003]6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及时获得社会保险补贴,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 制的行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为新增岗位新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的资格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的人数、期限和标准,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用 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费义 务的;   3、已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的。   第六条 企业应在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   第七条 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湖南省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6、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7、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单、《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 企业的资格及其新增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进行审核认定, 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 (以下简称《审核证明》)。   第九条 经审核合格者,由企业持经过审核的《申报表》、《审核证明》到受理其 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手续,并由经办机构按季为其 出示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第十条 申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 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1、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新增招用下岗失业从员;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增加或减少的。   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根据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异 动手续,重新开具《审核证明》和核定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于季后10日内向办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的同级劳 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提交《社会保险 补贴资金申请表》、《审核证明》、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 印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 细帐单。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补贴 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以及对请款手续和相关凭 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停止该 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企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准备书面材料、设 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咨询政 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负责做好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 手段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情 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分 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 和下岗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本 办法办理;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办理社会 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收 代缴,并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比照本办法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十九条 《湖南省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和 《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的样式,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附件:1.湖南省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障补贴申报表(样式)(略)    2.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样式)(略)    3.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样式)(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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