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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9]34号颁布时间:1999-03-28

     1999年3月28日 湘财预字[1999]34号 各有关地市州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在使用管理财政扶贫资金的过程中,探索出了许多好的办法,特别 是怀化市在全市总结推广了新晃县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帐制的管理办法,较好地解决 了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相互脱节的问题,有效地保证了财政扶贫资金专款专用。为了 在全省推广这一经验,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如 期完成全省扶贫攻坚任务,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 效益,根据报帐制的基本原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帐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 工代赈资金、股票售表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等其他明确规定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县(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报帐工作。   第二章 县级报帐制的程序   第四条 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调拨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连同本级配套资金 及时、足额地拨入扶贫资金专户。   第五条 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将资金分次直接拨到项目,不得再 通过其他部门转拨。在预拨资金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实行公开核算承包 的单项工程,根据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在完成相应的工程任务后,由承 包单位或承包人提出用款计划,经工程行政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县(市) 扶贫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财政部门分期拨付资金。   对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工程,由工程指挥部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提出用款计划, 经县(市)扶贫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分期拨付资金。   对群众自筹资金,县(市)财政部门也要按项目分别入帐,并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六条 县级报帐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对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的工程,扶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具有法律 效力的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对工程质量情况分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 县(市)扶贫主管部门负责人、工程行政负责人和工程质量检查员签出的验收单进行 报帐。   2.对于不实行承包的工程凭原始发票报帐。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项目工程 技术员、工程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并填制“报帐清单”,经县(市)扶贫主 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报帐。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设立专帐。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 拨付资金;二是资金拨付必须与项目计划相衔接;三是先检查群众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再拨付资金。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实行公开招标的承包工程,县(市)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 员对工程标底进行测算,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项目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凭 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和已经工程技术人员、工程行政负责人和县(市)扶贫主管 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竣工验收单,与县(市)财政部门办理工程结算,并留足5%的承 包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施工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自工程 竣工验收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再将5%的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承包单 位或承包人。   2.未实行承包的工程,县级报帐资金的管理采取发票报帐管理形式。报销项目 建设中所耗用的三材等工程材料、预制件、机电排灌等设备以及支付的技工工资,必 须以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单为依据。要求每张发票必须有经办人、资金专管人员、施 工员、分管领导签字;材料设备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无论是材料入库 或出库,都要注明材料的数量、等级、单价、金额等。工程指挥部要把原始凭单及附 件按项目汇总,逐笔登记,经县(市)扶贫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由财政部门主要领导 审批报帐。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公历年制。   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县级报帐制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二条 实行县级报帐的财政扶贫资金设置以下会计科目:拨入专项资金、群众 自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其他收入、借入资金、银行借款、应付材料款、应付工程 款、暂存款、在建工程投资支出、竣工工程投资支出、其他支出、预付备料工程款、 应收生产单位款、暂付款、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等。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帐务处理   1.收到财政拨入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   2.预付款下拨时:   借:预付备料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3.报帐时:   借:在建工程投资支出   贷:预付备料工程款   4.工程竣工时:   借:竣工工程投资支出   贷:在建工程投资支出   借:拨入专项资金   贷:竣工工程投资支出   5.收到或预留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暂存款   6.收到群众自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群众自筹资金   7.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8.发生银行手续费时: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   9.拨付培训费或项目前期准备费时: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10.年终转帐   借:拨入专项资金   贷:其他支出   借:其他收入   贷:拨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县级报帐资金会计报表包括扶贫资金到位情况表(附表1)、扶贫资金 收支情况表(附表2)、扶贫资金平衡表(附表3)。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级报帐制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实行报帐制的受援县(市),省财政厅将缓调资金,并商有关扶贫 主管部门调减扶贫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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