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罚没收入实行代收代缴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9]6号颁布时间:1999-02-26
1999年2月26日 湘财预字[1999]6号
各中央驻湘执法单位、省级执法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
法》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罚没收
入管理,保证罚款及时收缴入库,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3月1日起,对中央驻
湘执法单位和省级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罚没收入实行代收代缴。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操作程序
1.执法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处罚决定书。
2.受罚单位或个人持处罚决定书到委托的代收机构交款。
3.代收机构收款后,根据处罚决定书和缴款数额,开具“代收罚款收据”四联
单,第一联退缴款人,第二联留代收机构作收入凭证,第三联退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
机关,第四联由国库作收入凭证。
4.代收机构按协议要求,分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收入缴入中央国
库或省国库,并将缴款书第一联盖章后连同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退执法机关,第二联
由代收机构留作付款凭证,第三、四、五联(附“代收罚款收据”第四联)通过票据
交换送国库,国库收款盖章后,第三联留存作收入凭证,第四、五联按预算级次分送
财政部门,属中央的罚没收入,退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属省级收入的退省财政厅,属
中央与地方分成的罚没收入,“代收罚款收据”第四联和“一般缴款书”第五联退财
政部驻湘专员办,“一般缴款书”第四联退省财政厅。
5.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凡错缴或多缴的罚款,以及经执法机关
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付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经
同级财政部门(缴入中央国库的,报财政部驻湘专员办;缴入省国库的,报省财政厅)
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分别从中央国库和省国库退付,代收机构
不得从罚没收入中冲退。
6.代收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将上月代收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的各项
罚款分别汇总,填写罚款收入汇总表,分送财政部驻湘专员办、省财政厅和作出处罚
决定的执法机关进行核对。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财务部门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
构就罚没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帐,并将地市州县分支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和省国库的
罚没收入汇总,与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和省财政厅进行核对,对未及时到指定代收机构
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二、其他有关事项
1.各执法机关应在1999年3月1日以前,将收缴尚未入库的罚没收入连同
利息收入按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一次性缴入国库。各单位以前开设的罚没收入过渡户
同时废止。
2.各执法机关要对以前在财政部门领取的罚没票据认真进行清理。执法机关领
取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罚没款收据”(包括填开式和定额式两种)、“湖
南省追缴赃款收据”、“湖南省追缴赃物收据”、“湖南省禁毒罚没款专用收据”和
“湖南省公安机关缉私罚没款专用收据”,从1999年3月1日起,由省财政厅预
算处全数收回并停止使用。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统一使用罚没票据的通知》、《关于
全省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文件规定的“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湖南省暂时扣留财物收
据”、“湖南省随案移交财物收据”、“湖南省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专用收据”
仍有效。
3.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收缴
罚没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其当场收缴
的罚没款应于两日内交执法机构财务部门保管,财务部门一般应于两日内(节假日顺
延)上缴委托的代收机构。各执法单位的分支机构也应按照此办法,直接将中央或省
级罚没收入上缴中央驻湘执法单位和省级执法单位委托的代收机构。
4.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交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拍卖企
业只能按《拍卖法》的规定收取佣金。执法机关财务部门收到拍卖所得收入和变价收
入后,一般应在两日内(节假日顺延)上缴委托的代收机构。各执法单位的分支机构
也应按照此办法,直接将拍卖所得收入和变价收入上缴中央驻湘执法单位和省级执法
单位委托的代收机构。
5.代收手续费的支付。财政部门按代收机构缴入国库罚款总额的0.5%按季
支付手续费。其中缴入中央国库的,手续费由财政部驻湘专员办支付,缴入地方国库
的,由省财政厅支付。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的各项罚款分别汇总,填写罚款收入汇总表,分送财政部驻湘专员办、省财政
厅和执法单位核对。财政部驻湘专员办、省财政厅将罚款汇总表与国库转来的缴款书
及所附“代收罚款收据”进行核对,审核完毕后按实际入库数支付上季手续费。
6.省级办案经费的核拨。各执法机关应根据办案情况提出办案经费申请,并详
细列出办案经费支出项目,报省财政厅。办案经费应与其他正常业务经费严格分开,
实行专帐管理。
7.对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湘专员办、省财政厅对同级行政机关罚款
的收缴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
截留、挪用应缴罚款收入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
处理。
附件:1.代收罚款收据(略)
2.罚款收入汇总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