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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总会计代管的预算外资金核算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2-04

     1999年2月4日 湘财预字[1999]5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搞好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根据财 政部有关规定及我省的实际,现将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代管的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 问题通知如下:   对未纳入“财政专户”,由财政总预算会计代管的预算外资金,如乡镇财政的自 筹资金和统筹资金,财政总会计可设置“财政专户存款”(资产类)、“代管财政专 户收入”(收入类)、“代管财政专户支出”(支出类)、“代管专户资金结余” (净资产类)进行核算。其中:“代管财政专户收入”和“代管财政专户支出”科目 按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这类预算外资金调入财政预算内使用时,按《财政总预算 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作为“调入资金”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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