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总会计代管的预算外资金核算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2-04
1999年2月4日 湘财预字[1999]5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搞好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根据财
政部有关规定及我省的实际,现将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代管的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
问题通知如下:
对未纳入“财政专户”,由财政总预算会计代管的预算外资金,如乡镇财政的自
筹资金和统筹资金,财政总会计可设置“财政专户存款”(资产类)、“代管财政专
户收入”(收入类)、“代管财政专户支出”(支出类)、“代管专户资金结余”
(净资产类)进行核算。其中:“代管财政专户收入”和“代管财政专户支出”科目
按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这类预算外资金调入财政预算内使用时,按《财政总预算
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作为“调入资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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