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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05

     1999年1月5日 湘财预字[1999]1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强化财政职能,规范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1998 年以来,我厅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办法,并在省直有关单位及全省政法部门进行了试点,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我省政府采购办法、操作程序及帐务处理等有关规定暂未出 台,现将1998年政府采购有关帐务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政府采购的设备款已由省财政直接列支,用户单 位不再列报支出,用户单位自筹资金部分据实列报支出。   二、省财政厅据实开具“政府采购物资分配单”发送省直有关财务主管单位、地 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财务主管单位、地市州财政局必须以同样方式逐级开具“政府 采购物资分配单”,直至各用户单位。   三、无自筹资金的用户单位凭“政府采购物资分配单”作如下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政府采购调入   贷:固定基金——政府采购调入   有自筹资金的单位,先将自筹资金部分如实列报支出,再根据“政府采购物资分 配单”对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分明细登记入帐。即对财政安排的政府采购款部分作调 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处理,对自筹资金部分作购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处理。   具体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政府采购调入         ——购入   贷:固定基金——政府采购调入         ——购入   四、省财政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帐务处理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凡未按规定 及时入帐的单位,以后年度将视情况减少政府采购物资分配数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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