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取消财政有偿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8]56号颁布时间:1998-11-30
1998年11月30日 湘财预字[1998]56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活动,加速经济体制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取消财政有偿
资金的要求,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全面取消财政有偿资金的有关政
策和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财政有偿资金的措施
1、“停”。各地要停止所有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并冻结其所有帐户,只收不
放。
2、“调”。各地要认真清理往来,尤其是各级之间要与归口业务处、科、股对
好帐,该冲帐的要冲帐,及时做好调帐工作。
3、“清”。各级要指定专人对所管理的有偿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分项目按照借
款单位、借款金额、借款年限等进行造册登记,明确债权债务。
4、“收”。为避免国有资金的流失,各级要建立严格的回收目标责任制,加强
回收手段,限期足额收回。
二、回收原则
各级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所有权归各级所有,任何一级都无权擅自减免上级或下
级的有偿资金。对省借给下级的财政周转金和财源建设资金,采取分年回收与奖励挂
钩的办法。凡达到省厅规定的应还数额要求,省厅按回收额对地、州、市给予30%
的奖励。各地、州、市借给县、市、区的有偿资金回收可比照省厅办法执行。
三、回收办法
省厅有偿使用资金的回收工作由预算处组织实施。预算处将处室借给各地、州、
市的周转金及财源建设资金按还款期限,分解为每年各地、州、市应还数。未完成还
款任务的地、州、市,预算处拟在年终决算时,将欠数扣回。各地、州、市周转金和
财源建设资金还款请汇入省厅在省建行铁道支行营业部开设的“26100221”
帐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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