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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湘财预字[1998]48号)

湘财预字[1998]48号颁布时间:1998-09-14

     1998年9月14日 湘财预字[1998]48号 各有关地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1997年7月 16日省厅下发了《关于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通知》。从执行情况来看, 当年资金到位明显好转。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资金未及时到位的数额仍然较大, 二是专户管理不严,三是资金运行环节多,四是专款不专用,资金挪用现象依然存在。 为了解决好上述问题,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如期完成我省扶贫攻坚目 标,现将专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管理范围。凡通过“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或其他支出”科目下达,规 定用于扶贫的各类财政资金(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股票售表资金等)。   2、帐务管理。各受援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上建专帐,在银行设立一个财政扶贫 资金专户,指定专人核算。银行存款利息只能全部用于与扶贫工作直接相关的方面, 不得挪作他用。   3、资金调度。省财政厅依据有关下达的扶贫资金指标文件,专项调度资金给地 市州,地市州收到资金后,按照指标文件,迅速将资金调度给受援县市区;受援县市 区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4、处罚措施。财政部门必须从专户直接将款拔到项目,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 资金,也不得再调入预算内挪作他用。对不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的县市,将停拨扶 贫资金。对没有专款专用的扶贫资金,一经查处,由省收回重新安排。   5、定期检查。各级财政要抓紧清理以前年度欠拨资金,千方百计落实到位。从 今年10月份起,各地要定期对县财政拨付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要 上报我厅。我厅将采取抽查的办法进行督促,并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或通过有关宣传 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该通知精神从文到之日起执行,1997年7月16日省厅下发的《关于对财政 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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