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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预字[1998]44号颁布时间:1998-09-02

     1998年9月2日 湘财预字[1998]4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平衡本部门、本地 区的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本部门、本地 区范围内统借统还、统筹使用。地、市、州财政部门作为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 公署)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工作。   第三条 转贷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确定项目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 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新上项目一般要2年左右能建成,防止出现重复 建设;二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三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本部门、本地区的综合还款能力。   第四条 转贷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林水利投资;(二) 交通建设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 造;(五)其他省政府明确的建设项目。转贷资金要考虑安排上述项目中利用世界银 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第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与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上述项目 确定原则、转贷资金用途和本部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财力可能,提出本 部门、本地区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规模、项目,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向省财 政厅出具承诺。   第六条 省计委、省财政厅对省级主管部门和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报送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参考各部门、 各地区可用于建设的综合财力,初步确定各部门、各地区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 其所需资金,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 根据已经审定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省财政厅与省 级主管部门和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签定《转贷国债资金协议》。《转贷 国债资金协议》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数额、转贷期限、 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转贷国债资金协议》抄送省计委、财政部 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八条 根据《转贷国债资金协议》,省级主管部门与有关项目单位,地、市、 州财政部门与县市人民政府签定《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建设项目利用转 贷资金协议》抄送省财政厅、省计委、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理处。   第九条 转贷资金的还款期限为10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 期2年(农村电网宽限期为10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省财政厅拨款之日 起开始计息。省级主管部门和地、市、州财政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财政厅还本 付息。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地、市、州、财政预算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转贷资 金专户。省财政厅根据《转贷国债资金协议》,将转贷资金分批、及时、足额拨付到 转贷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地、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国债转贷资金协议》、 《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将转贷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市财 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再转贷、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转贷资金专户, 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 规定进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转贷资 金中提取费用。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20日内,省级主管部门和地、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向省 财政厅、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 金的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归还转贷资金本金 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本部门、本地区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收益归 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三)预算内外安 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四)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五)用于建设的预算 外资金;(六)其他资金。   各地、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 单位,就本地区的转贷资金提前做好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 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息。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有无截留、挪用转 贷资金,以及是否按期归还本息。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地、市、州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转 贷资金,违者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部门,省财政将如数扣减该部 门的预算内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 金和利息的地、市、州,省财政将通过扣减对该地的税收返还等办法如数扣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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