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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体改委、国资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湘财国资字[1993]144号颁布时间:1993-04-08

     1993年4月8日 湘财国资字[1993]144号   为规范股份制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对股 份制企业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地在股份制试点工作 中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一、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工作,对 股份制试点企业组建和运作中涉及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要依据 国家规范意见和现行规定。结合当地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研究 处理,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确保股份制试点按规范化要求发展。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的政府专职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国有股权的 管理职能;包括:国商资产所有权界定,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代表政府持 有国家股股权,按法定程序向股份制试点企业委旅国家股股权代表(具体办法今后由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制定),组织收取国家股股利收入并解缴国库,审 核批准国有股权的转让、处置,等等。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政府及 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职责,主动做好股份制试点中 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国有企业作为发起入组建股份制企业,必须提供本企业的实有资本金证明。 作为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核发起人资格的要件。发起人向股份制企业参股,认购金额 一般不得超过经验证的实有资金的百分之五十。股份制试点企业经批准后,在工商登 记注册前还应按实际募集到帐的全部股金办理资金信用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 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对其中的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办理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   四、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搞活国有企业,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有计划地把一 批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应由企业申请,主管部 门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纳入当地企业股份制改组计划,逐步组织实施。   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必须由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资产进行所有权界定。资产所有权界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规, 对企业单位初始投入的资金来源及资产形成过程进行详细调查,分析研究,作出合理 合法的界定结论,并出具“企业资产所有权界定报告书”。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如 投资各方产权关系不明确的,亦应对投入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进行所有权界定。   资产所有权界定时,国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 取所建立的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基金可视同负债处理。   六、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包括职工宿舍、 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占用的资产仍属国家所有,可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置:   1、经资产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   2、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专项管理。委托 管理前,须进行清产核资,核实资金总量;   3、经批准,可采取企业分立方式举办独立的经营单位;   4、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定价出售或拍卖。   上述四种方式中,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均须在“企业资产所有 权界定报告书”中予以详细说明,除折价入股外,须列示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详细清 单。实行委托管理的,还须签署协议,作为“企业资产所有权界定报告书”的附件。   七、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折股的待处理资 产和可能成为坏帐的应收款项。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织织处理,收回资金作为产权 处置收入;也可委托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处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可建立起适 当的机制,促使企业积极进行处理。   八、国有企业改组和用非货币形态资产对股份制企业进行参股、认股,均要依据 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 办理。   九、国有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时,折股、配股方案必须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 具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十、股份制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进行。社会募集公 司的资产评估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资产所权界定报告书” 和资产折股,配股方案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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