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提高事业单位工(公)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湘人发[2002]106号颁布时间:2002-08-01
2002年8月1日 湘人发[2002]106号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的通知》(湘民优发[2002]5号)精神,我省事业单位工(公)伤残人员的保
健金,从2002年1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执行。
特等伤残保健金由原每年1470元调整为1770元;一等伤残保健金由原每
年1160元调整为1400元;二等甲级伤残保健金由原每年580元调整为
670元;二等乙级伤残保健金由原每年480元调整为560元;三等甲级伤残保
健金由原每年360元调整为420元;三等乙级伤残保健金由原每年310元调整
为360元。
特此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