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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收入管理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3-01-01

     1993年1月1日 省人民政府:   1992年,我们对全省44个执法、司法部门1991年度罚没收入收缴倩况 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全省大多数执法、司法单位经过治理“三乱”,财经法 纪观念普遍增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在 罚没收入管理上执行财政、财务制度不严,致使财政收入流失较多。为了进一步加强 对罚没收入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财经法纪观念。抓好罚没收入管理,不但是严肃 财政纪律,防止跑、冒、滴、漏,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需要,而且是维护财 政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必 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支持罚没收入的检查清缴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 足额缴入国库。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等有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迫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罚没 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 行两《办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完善执行两《办法》的具体制度,加强对 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收缴入库、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 得搞罚没收入包干、提成,不得违规迟库。各执法单位要针对罚没收入检查中揭露的 问题,对照两《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改,完善制度,防止问题再魔发生。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前段各执法单位使用伪罚没票证进行清理。凡非法印制或 已经过期失效的罚没票证,一律由县以上财政部门收缴并全部销毁。各级执法机关在 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时,一律使用财政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凭证。   四、加强对基层执法单位罚没收入和执法人员的管理。对按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 设置的基层执法单位的罚没收入,除接受其主管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财政、审计机 关的监督检查。县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不善、财务混乱的乡镇治安队进行清 理、整顿、对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   五、强化执法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各级执法机关的罚没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 必须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设立专用帐簿登记核算,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必须由财政机关、 执法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公开变价处理。所有罚没收入必须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1 2月份结案的在年终全额清缴国库。财政机关拨付给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补助,必须 纳入预算内管理核算,不得用于基建开支或滥发奖金。凡有罚没收入的单位都要接受 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六、严格对中央驻地方执法单位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 对罚没收入管理的规定,海关、外汇管理局、铁路分局(含铁路公安、审判、检察机 关)的罚没收入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缴省财政;银行、地矿、邮电部门的 罚没收入50%上级中央财政,50%上缴地方同级财政;烟草、商标部门查处的罚 没收入全部上级地方同级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法单位娄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 弄虚作假,混滑入库级次,将上级财政收入化作本级财政收入或单位收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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