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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三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3]488号颁布时间:1993-12-26

     1993年12月26日 湘财外字[1993]488号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为了及时、全面、 真实地反映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一年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认真总结我省引进外资 工作的经验,根据财政部和我省有关财经政策、法令精神,现就1993年度全省外 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登记注册并已投产或营业(含试投产、试营业、已动工筹建)的外 商投资企业均应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编制1993年度财务报告,并于1994年 3月31日前向经我厅批准成立的任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聘请文件,聘请中国注 册会计师对其资产、负债及经营成果进行查验,在1994年4月30日前将经查验 的财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报送当地主管财政(长沙地区中方主要 投资者为中央、部队或省直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省财政厅外经处报送)、税 务机关和原审批机关、开户银行及各投资人。   二、已投产或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情况表、主要指标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有关附表由企业 视其内部管理的需要取合。未投产企业(指已进行工商登记但尚未发生经济业务的企 业)报送主要指标表。   三、各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1993年度财务报告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 湖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文件精神,分工业、旅游、房地产、 商品流通、饮食服务及其他五个行业进行核算,如实编制会计报表,不得隐瞒收入或 虚增成本。中方职工按当地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22.68%提取的福利 费中按政策减免或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减免的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按中方 职工实发工资15%部分)应在年终冲回,不得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应遵循公正、客观、高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有关财务、会 计处理方法及其经营成果依法进行查验,除中国注册会计师外,其他任何公证机构和 公证人员均无权出具验资、查帐报告。   五、各级财政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必要时可凭财政部 门出具的检查公函对企业(包括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查验的企业)进行财务检查,企 业应如实提供会计档案等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对那些不按规定聘 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或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的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199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与 汇总工作,除长沙地区外,各地州市财政局均按属地原则汇总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 报表,在1994年5月20日前将按财政部制定的格式编制的汇总报表,连同财务 分析和所汇总的已投产企业的基层决算报表同时报送我厅外经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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