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试行价格的函
湘价费字[1998]第303号颁布时间:1998-12-29
1998年12月29日 湘价费字[1998]第303号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国税系统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同意按成本收
取发票工本费,现就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的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实行最终销售价格制度,其价格包括普通发票印刷成
本、运杂费用、仓储费用、保管及损耗等费用。此外,各级国税部门不得层层加收其
他任何费用,普通电脑发票试行价格(见附表)为用户见面价。
二、普通手写发票的价格为:在印刷成本的基础上加20%的运杂、仓储、保管、
损耗等费用,具体价格由市(地、州)级物价局核实成本后报省物价局确定。
三、你局接此复函后,应及时通知各级国税部门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报我局重新
审批、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