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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引导资金支持部分)责任制》的通知

高技办字[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高技办字[1999]5号 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农办、省财政厅: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99]5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项目(引导资金支持部分)责任制》,经领导小组第三次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引导资金支持部分)责任制   根据省政府领导为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推荐单位 责任的指示,特制定本责任制:   1、全省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性质或企业隶属关系, 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农办负责归口推荐,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汇总,提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 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2、项目第一推荐单位需对推荐项目从组织上、技术上以及市场、经济效益情况 进行全面地考察论证,严格把好项目推荐关。   3、项目第一推荐单位对经领导小组或省政府常务会确定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实行推荐、管理、服务一条龙,要对项目跟踪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的进展情 况以及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较大问题,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 形式将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问题需提交办公室主任会 议或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4、项目第一推荐单位应加强与银行以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协助落实银行承诺的 配套资金。   5、项目第一推荐单位应加强调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 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并提交真实的报表,由推荐单位进行汇总,提出书面材料报办公 室。   6、省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应积极组织力量按时催收到期本费,项目第一推荐单位 要负责督促委托贷款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归还本费。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归还本费 的,并逾期一年以上的,如无重大特殊情况,省财政厅应先采取相应的措施扣除项目 承担单位的本费,若项目承担单位仍不偿还到期本费,省财政厅将从预算指标中扣减 第一推荐部门的专项资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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