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6日 湘科工字[1998]138号
各地、州、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
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科委工业处
具体办理审查认定有关事宜。请你们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科委、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
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
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1:
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
附件2:
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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