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财建[2001]60号颁布时间:2001-11-13
2001年11月13日 湘财建[2001]60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支出,提高财
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
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
监察厅确定,现就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筹备开始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筹
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费用。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审批权限
经有权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有权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编制委员会,单独设置管理机构是指专门组建了负责
项目建设的一套班子,在财务和经费上实行独立核算。建设单位从有关部门临时抽调
一套班子负责项目建设,其人员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未改变,则这部分工作人员的工
资和工资附加费等不能列入建设成本。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施工现场补贴、
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工程招标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
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折旧、修理费用)、零星购置费、招募生
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它管理性质开支。以上有关费用均按现行行
政、企事业单位有关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并实行总额控制。
上述开支范围以外的有关费用,如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
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账
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
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固
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损失、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
行费用、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费、车船使用税等不构成建设项目实体,但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计
入待摊投资其他科目,不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
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超额累进计算: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下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5%;工程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到5000万元
(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2%;工程总概算超过5000万元到
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工程总概算超过1亿元到5亿元(含
5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8%;工程总概算超过5亿元到10亿元(含10
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5%;工程总概算超过10亿元到20亿元(含20
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2%;工程总概算超过20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
0.1%(详见附表)。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
五、各市州可在不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情况下,自行确定本地建设单位管理费开
支标准。
六、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30号)有关规定,考虑建设项目下年度实施的进度,根据总
额控制的原则,将下年度建设单位管理费预算编入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财政
部门审批。
七、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审批部门在审核批准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总投资时,要将建设单
位管理费严格控制在上述标准之内。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情况,严格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
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依照本规定有
权停拨、缓拨资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
查,对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九、凡有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含预算划转地方的中央项目、国债投
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均按上述规定办理,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可比照执行。中央在湘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办法按中
央规定执行,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中央、地方投资的
各自比例分别计算。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 例
(%) 工程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10000-5000)×1%=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200000-100000)×0.2%=883
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280000-200000)×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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