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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执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注协字[2000]26号颁布时间:2000-07-10

     2000年7月10日 湘财注协字[2000]26号 各市州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成果,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 境,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会协字 [1997]183号)和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 (财协字[1999]37号)的规定,我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到2000年1 月31日止已全部完成了脱钩改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由改制前的274家改制 成128家(名单见附件)。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若干事项 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23号)以及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请各地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会计师(审计) 事务所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各地原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系列的会计师(审计)事务 所其机构、编制等应予以核销。核销的有关手续应由原挂靠单位或会计师(审计)事 务所到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最后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公告。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 发[1999]92号)精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脱钩改制,任何政 府部门不得主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今后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不再批准设置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及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法定业务范围相同的中介机构。 新设置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 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 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2000]25号)精神,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跨地区、跨行业执业,各级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某些(个)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鉴证、验资和年度会计师报表审计业务。对于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 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18日发布 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该公司到其他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 验资。如需要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必须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各地会 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不得在法定住所外设立验资、审计等办公场所,凡非法设立者由 各市州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脱钩改制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暂维持现状,今后新批准设立的有 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   各级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为注册 会计师执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以推进我省注册会计师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改制前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名单;(略)    2.改制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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