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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长益(长白)等6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固定资产折旧归还外方投资问题的批复

湘财外函字[2000]4号颁布时间:2000-03-30

     2000年3月30日 湘财外函字[2000]4号   湖南长益(长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湖南长益(白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湖 南长益(宁衡)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湖南长益(衡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湖南长益 (沧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湖南长益(资江二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批准以固定资产折旧归还外方投资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 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按以下原则以固定资产折旧归还外方投资:   1.每月以固定资产折旧费归还外方合作者时,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应纳税额,预提企业所得税。   2.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其先行回收期间回收投资额不得超过实际投资总 额。   3.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回收期不得短于合作公司合同约定的回收期限 (6年)。   4.外方合作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司合作合同的约定,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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