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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价费字[2000]第218号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湘价费字[2000]第218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局):   全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 [1999]湘价费字第113号)试行一年来,总的反映是好的,基本符合学校办 学费用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有利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经研究,从今年开 始正式实行。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  元/每生每年   1.本科   医、药类:          6000.00   艺术类:表演专业       8800.00   其他专业           6800.00   工业类:           5500.00   其他类:           5000.00   2.专科   医、药类:          5000.00   艺术类:表演专业       7800.00   其他专业:          5800.00   工业类:           4500.00   其他类:           4000.00   (二)“五年制”高职学杂费标准按普通专科同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三)住宿费:按普通高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书籍课本费按实代收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以任何名目层层加 码收费,以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健康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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