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价费字[2000]第218号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湘价费字[2000]第218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局):
全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
[1999]湘价费字第113号)试行一年来,总的反映是好的,基本符合学校办
学费用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有利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经研究,从今年开
始正式实行。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 元/每生每年
1.本科
医、药类: 6000.00
艺术类:表演专业 8800.00
其他专业 6800.00
工业类: 5500.00
其他类: 5000.00
2.专科
医、药类: 5000.00
艺术类:表演专业 7800.00
其他专业: 5800.00
工业类: 4500.00
其他类: 4000.00
(二)“五年制”高职学杂费标准按普通专科同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三)住宿费:按普通高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书籍课本费按实代收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以任何名目层层加
码收费,以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健康发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