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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中国工商银行湖南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违章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预字[2000]29号颁布时间:2000-08-14

     2000年8月14日 湘财预字[2000]29号 各市(州、县、区)财政局、公安局、工商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各城区、 县(市)支行:   根据中央、省关于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施行机动车驾驶员综合信息多功能卡报告的通知》精 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违章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交通违章罚款属财政预算资金,预算级次仍维持原定级次不变。   二、全省交通违章罚款收缴业务统一由湖南省工商银行系统代收代缴,其他金融 机构不再办理此项业务。代收代缴交通违章罚款工作环节多、牵涉面广,各级财政部 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银行要积极配合,认真开展此项工作,以确保实行IC 卡管理后,交通违章罚款代收代缴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商银行交通违章罚款代收代缴会计核算办法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违章罚款 帐务处理办法另行下发。   四、目前全省交通违章罚款代收机构仅开办本地缴款业务,驾驶员违章后只能在 本地缴纳罚款,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办全省异地缴款业务。   五、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特殊违章行为(指非机动车违章、外省籍车辆违章、在偏远地区违章等),可实施 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当 场收缴的罚款应于2日内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财务部门保管,由财务部门在收到款项 的2日内(节假日顺延)全额上缴集中行,集中行再统一办理缴库事宜。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考虑到本办法出台时间较晚,为便于工作衔 接,个别市(州、县、区)在不影响实行IC卡管理的情况下,可继续按原渠道委托 有关金融机构代收交通违章罚款。但从2001年1月1日起,所有市(州、县、区) 都要统一执行本办法。 附件1:湖南省交通违章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违章罚款收缴入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 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的,其 罚款的收缴,适应本办法。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其罚款的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罚款代收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一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作为集中行, 负责本级交通罚款的归集、缴库、对帐以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 工商银行各联网营业网点作为代收机构,均应根据代收协议,严格按要求 受理公安交通违章罚款的代收业务,不得拒收罚款。   第三章 罚款收据   第五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必须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代收罚款收据”。   第六条 “代收罚款收据”一式四联(每联规格:9.5公分×17.5公分):   第一联 收据(白纸黑油墨),由代收机构盖章后退缴款人。   第二联 存根(白纸红油墨),由代收机构盖章后和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一并作 收入凭证附件。   第三联 回执(白纸绿油墨),由代收机构盖章后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第四联 报查(白纸紫油墨),由代收机构盖章后随同票本封面封底暂时留存代 收机构,待一定时期后集中退财政局作对帐用。   所有罚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代收罚款收据”由集中行到当地财政部门 领取,财政部门必须保证供应,并不得向领取收据的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罚款收缴   第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对违章当事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违章 处罚决定书》或IC卡处罚记录,必须载明违章人姓名、单位或地址、驾驶证或身份 证号、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处罚时间、处罚地点、违章代码、处罚机关代码、执勤 民警警号、交款期限等内容。《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为一式二份,一份给当事人凭 以交纳罚款,一份留交警部门备查。   第八条 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应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 算收入(交通违章罚款收入)”专户核算。   第九条 代收机构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或IC 卡处罚记录将有关处罚信息录入计算机,确定应交纳的罚款金额。对逾期缴纳罚款的 单位和个人,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 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第十条 受理交纳违章罚款处理手续   (一)收取罚款   1.现金交款。根据罚款金额和滞纳金金额,向当事人收取现金。   2.凭工行牡丹卡或储蓄存折交款。违章当事人根据应交纳的金额填写活期储蓄 取款凭条,连同牡丹卡或存折交经办员,按正常取款业务程序办理交款手续。   3.凭IC卡交款。由经办员将IC卡上的处罚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内,从IC卡 对应帐户转出应交款金额。   (二)开具罚款收据   罚款收妥后,代收机构开具一式四联“代收罚款收据”,将收据四联都加盖有收 讫日期的业务印章后,第一、三联退给交款人,其中,第三联由交款人交公安交通管 理机关。   (三)代收机构内部业务处理   各代收机构营业终了,应将当日代收帐务总轧,并经事后监督部门逐笔核对后, 交会计部门于次日划转至集中行。   第十一条 集中行应按旬及时办理缴库,不得占压、挪用。   第十二条 交通违章罚款收入上缴。集中行在办理缴库时,应填写“一般缴款书”, 其中,“缴款单位”一栏,“全称”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全称填写。   第一联盖章后于2日内(节假日顺延)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第二联留作付款凭 证。第三至五联通过票据交换,送当地国库。国库收款盖章后,第三联留存作收入凭 证,第四、五联交财政部门。   第五章 代收手续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代收机构集中行实际缴入国库交通违章罚款总额的 5‰的比例,按季核拨手续费。   第十四条 各集中行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本季度代收并缴 入国库的罚款汇总,填写罚款汇总表(附件),分送财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 对。财政部门收到代收机构报送的罚款汇总表,应与“代收罚款收据”进行核对,审 核完毕按实际入库数支付本季度手续费。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财务部门应按月与集中行就交通违章罚款的代收情况 进行对帐,对未及时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与国库、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就罚款的收缴情况进行 对帐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国库有权对代收机构代收罚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 拒收、占压和挪用代收罚款收入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有权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交通违章罚款收缴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拒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或不使用省财政厅印 制的罚没票据,截留、挪用应缴罚款收入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 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 行规定》和罚没票据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银行各代收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和财政 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认真配合人民银行和财政机关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代收协议或违法违章的代收机构,有关部门应取消其代收交通 违章罚款资格,并对违法违章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其它有关交通违章罚款收缴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 准。 附件2:(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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