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洪保安资金有关征收问题的复函

湘财综函[2000]9号颁布时间:2000-12-22

     2000年12月22日 湘财综函[2000]9号 益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外地施工单位来我市承包工程项目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等有关问题的 请示》(益财呈字[2000]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异地承包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采取如下办法: 施工企业个人部分的防洪保安资金在施工企业职工户口所在地缴纳;施工企业单位部 分的防洪保安资金应随同税收一并在纳税所在地交纳。   二、公路(包括桥梁、隧道、渡口)收费站职工个人部分的防洪保安资金,在收 费站所在地缴纳。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