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农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使用及账务处理办法》和《诉讼费用收取划拨具体结算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字[2000]17号颁布时间:2000-04-29
2000年4月29日 湘财综字[2000]17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法院、农行各市、州分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行字[1999]83号)和《关于全省人民法院诉
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湘财综字[2000]1号)精神,为统一全省
诉讼费用的财务处理,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使用及账务处理办法》、
《诉讼费用收取划拨具体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使用及账务处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
406号和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湘财行字[1999]83号文件精神,特制
定本办法。
一、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时,立案庭填写“×××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
用通知”(附件一),当事人凭该通知到指定的农业银行交纳诉讼费用,财务部门根
据该通知和农业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出具“人民法院诉讼收
费专用票据”,建立备查账,收取的诉讼费用做如下分录:(贷)暂存--诉讼费用收
入(100%),(借)应缴财政专户--同级财政专户(80%)、省财政专户(2
0%),诉讼费用收入分别记入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其他案件等明细账内。
二、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要求上诉的,由该案主审人或立案庭填写“×××
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附件二),当事人凭该通知到指定的农业银行交纳上
诉费用,上诉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业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
理回单出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三、案件审理结束后,原收取的诉讼费用与判决相一致的不再出具其他票据。
四、案件审理结束后,收取的诉讼费用少于判决确认数额的,由该案件主审人填
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附件三),当事人凭该通知到指定的农业
银行补交诉讼费用,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业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
受理回单出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账务处理方法与第一项相同。
五、案件审理结束后,收取的诉讼费用多于判决确认数额的,由该案件主审人填
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出具“人民法院诉讼
收费专用票据”(退费),经交款人签名后,办理退款手续,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
暂存款--备用金,(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并在备用金账户下设民事、经济、
行政、执行、其他案件等明细账核算。退付款需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出的,由财会人员
办理,并在退付凭证上注明何时何人办理。
六、通过案件代管款划拨的诉讼费用,由该案主审人填写“×××人民法院缴纳
诉讼费用通知”或“×××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到指
定的农业银行交款,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暂存款--案件代管款,(贷)银行存
款。财务部门根据农业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出具“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根据该票据和该通知,做会计分录:(贷)暂存款--诉讼费用
收入(100%),(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同级财政专户(80%部分)、省财政
专户(20%部分)。
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由财务人员使用,不得交与案件主审人员或其他
人员使用(经批准的人民法庭直接收取诉讼费的除外)。
八、财政部门根据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诉讼费做如下分录:(贷)预算外
资金收入--业务补助经费,(借)银行存款。
九、财政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核定的备用金数额拨入补充时,做如下分录:(贷)
暂存款--备用金,(借)银行存款。备用金支用时的账务处理方法与第五项相同。
十、业务补助经费的支出明细科目除与业务费相同外,增加“经市、县财政核批
的其他支出”明细科目。
十一、发生支出时做分录:(借)经费支出--业务补助经费(各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十二、高级法院的统筹经费经财政拨入时,做如下分录:(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借)银行存款,拨入实物时,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拨单记:
(贷)固定基金、(借)固定资产(调拨单同时报同级财政)。
十三、备查账年终结账时要通过银行对账单结转,经对账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1.诉讼费收入与财政专户相抵,记:(借)暂存款--诉讼费用收入(1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同级财政专户(80%部分)、省财政专户(20%部分);
2.财政专户拨入业务补助经费转入“结余”科目时,记:(借):预算外资金收入
--业务补助经费,(贷)结余;3.支出转入“结余”科目时记:(借)结余,(贷)
经费支出--业务补助费(各明细科目)。财政拨入业务补助经费的结余列入下一年度
预算继续使用。
附件2:诉讼费用收取划拨具体结算办法
为落实中央“收支两条线”规定,贯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1.诉讼费收入的业务流程(略)
注:①各级人民法院填发“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缴纳上诉费用通知”“诉讼费
用结算通知”交当事人缴费(以下称缴款人)。
②缴款人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或“缴纳上诉费用通知”或“诉讼费用结算逼
知”到指定农行营业机构办理现金或转账缴费业务。用现金缴付的,农行收妥后填制
“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一式五联)在“受理回单”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退还缴款
人;用票据缴付的,农行审核票据后核发票据受理回单给缴款人,待票据款项收妥后,
填制“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一式五联)在“受理回单”联上加盖业务章,次日缴
款人凭票据受理回单领取。发生退票时,缴款人则凭票据受理回单领取原票据;用外
汇缴付的,根据缴付币种按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后缴付。
③农行收妥款项后按缴费渠道分别记入市、区(县)级财政账户。
④市、区(县)级财政开户行派员将银行对账单和诉讼费预交专用凭证的回单分
别送达对应的法院和财政局。
2.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户业务流程(略)
注:①省财政厅发出预算外资金拨款通知,向省高级法院拨款。
②市、州、县财政局发出预算外资金拨款通知,由农行向相关市、州、县级法院
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拨款。
3.各级法院的收支账户编号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诉讼费收缴情况,决定将各级法院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的格
式为:×--××第一个是字母,其编号与各地车辆牌照英文代码相同。第二、三个
为数字,其编写规则是:各中级法院均为00,基层法院的编号由中院编写后报省院
和省财政厅备案。如:长沙中院的编号为A-00。芙蓉区法院为A-01。实行统一
编号后,各级法院在缴费通知书上一定要写明本院编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