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不得再对手机收取注册登记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2000]第181号颁布时间:2000-06-23
2000年6月23日 湘价费字[2000]第18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对手
机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45号)精神,现结
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管理注册登记的收费范围,是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
人,只能由省以上无线电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时收取,
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各地对新发展的手机用
户(含租赁手机SIM卡,出售手机充值SIM卡)只能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
费,不得再收取15元的注册登记费。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所收费
用退还用户,确实无法退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没收上缴财政。
二、对蜂窝公众通信网基站收取的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按一站一证15
元收取,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