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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全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湘财综字[2000]1号颁布时间:2000-02-01

     2000年2月1日 湘财综字[2000]1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法院、农行各市州分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 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规定,为确保全省人民法院诉讼费 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诉讼费用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加快资金缴拨 速度,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全省人民法院诉讼 费用的收取、汇缴、划拨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汇缴、划拨以及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 户对各级人民法院核拨经费,统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办 理。   二、省财政厅在省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设湖南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诉讼费省 院分户,用于收缴和核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收取的诉讼费用;在省农业银行劳动路 支行开设湖南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诉讼费系统分户,用于划缴和核算省财政厅在 各市州、县开设的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用账户中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的诉讼费用。省 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农业银行劳动路支行开设预算外资金系统支出户,在省农业银行城 中文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本级支出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诉讼费用。   省财政厅在各市州、县人民法院和乡镇人民法院所在地农业银行开设诉讼费用收 入汇缴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办理诉讼费用的收取和汇缴。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直接 全额缴入该账户。其中,乡镇人民法庭所在地农业银行营业所诉讼费收入汇缴专用账 户收取的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由省财政厅委托县农业银行每周三全额划缴到县农 业银行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由县农业银行按规定比例统一汇缴。同时各市州、 县财政部门应在相应的农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核算本级留成的诉讼费用。   乡镇人民法庭所在地没有农业银行机构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庭代收,代收的诉 讼费应于每月中和月底足额缴入省财政厅开设的县(市)农业银行收入汇缴专用账户。   三、开设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市州、县农业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省高级 人民法院、省农业银行鉴定的协议书(见附件三),将辖区内所收诉讼费用进行汇总 后,由财政厅按规定比例,20%委托省农业银行按月直接上划到省财政厅在省农业 银行劳动路支行开设的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诉讼费系统分户(账号:37108 8610080869)上,80%委托市州、县人民法院所在地农业银行诉讼费用 收入汇缴专用账户开户行按日划转到同级财政部门在相应的农业银行开设的诉讼费用 财政专户,并将对账单于3日内送达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以备核查。   四、诉讼当事人持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开出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见附件一), 就近到指定的农业银行网点交纳诉讼费用,农业银行网点收取诉讼费用后,开出《诉 讼费用预缴专用凭证》(见附件二),当事人持此凭证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换取由 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专用票据。没有农业银行网点的乡镇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 费用,由代收的人民法庭直接给当事人开具诉讼费专用票据。   五、各级农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诉讼费用代理工作,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 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用账户开户行要加强对所属收费网点的管理和监督,要 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良好、周到的服务,保诉讼费用的资金安全,做到及时、准确 入账,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迟、拖延资金的划转。省、市州两 级农业银行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稽查,严格银行结算纪律,严肃查处不及时划转资 金等违规行为。   开设诉讼费用汇缴专用账户的省、市州、县级农业银行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 法院提供包括对账单、网上查询等服务事项。省农业银行要将全省所收诉讼费汇总, 于月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进行 查询和监管时,各级农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按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服务。   六、各级人民法院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当地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用账户所在 的农业银行机构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和核算财政专户核拨的诉讼 费用。 附件:1.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略)    2.诉讼费用预缴专用凭证;(略)    3.关于湖南省人民法院系统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业务的合作协议。(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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