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驻湘监二字(97)第27号颁布时间:1997-04-03
1997年4月3日 财驻湘监二字(97)第27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
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建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各省分行每年根据总行下达的业
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
下同)购建资金、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指标,实行财务计划管理。
各省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指标,向省分行本级、直属机向和地(市)
行下达财务分解计划指标(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实现利润、固定资产
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时,请将分解指标抄报省专
员办备案,并将各地、市分行指标抄送当地专员办事组。
二、加强费用支出控制,省分行根据总行核定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
额对业务管理费进行管理。业务管理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管理费用率=业务管理体费/营业收入×100%
业务管理费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计算,营业
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与人行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和投资
收益,但不含同业往来收入和系统内往来收入。
各省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全行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内分别核定分支机
构和分行本部以及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支出计划,不得超额
分配。
三、地(市)分行(含县支行)发放的贷款和省分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分别由地
(市)分行(含县支行)、省分行计提呆帐准备金。各行提取呆帐准备金统一按年初
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即本年呆帐准备金提取额=本年
1月1日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本年1月1日呆帐准备金余额。
各银行分支机构的贷款呆帐必须按照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文件、
(92)财商字第232号文件、(94)财商字第392号文件以及(94)财商
字第57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向驻各地(州)市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组)申报,由专员办事组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分行,省
分行汇总报省专员办审核同意,再上报总行审查核销。各省分行请将总行批准核销呆
帐文件复印件送省专员办备案。
各省分行呆帐准备金不按规定提取和贷款呆帐不按规定申报核销以及不报省专员
办备案的,年度决算审查时,作为纳税调整处理。
四、各省分行坏帐损失核销数应控制在总行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各银行分支机构
的坏帐损失于每年5月、11月向各地(州)市专员办事组申报审查后,上报省分行
汇总,由省分行统一向省专员办申报,由省专员办审批;各行发生的单个企业金额超
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坏帐损失,经省专员办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坏帐
损失的申报与核销具体请按财驻湘监二字(96)129号文件要求办理,经审批的
坏帐损失在坏帐准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
五、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按年度实行计划指标控制,以省分行为单位。
(一)全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总行下达
的计划指标,严禁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业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
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控制。
(二)各省分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产总额超过总行下达的计划指标,
对超额部分、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
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占用的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
(三)总行下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计划后,省分行必须将基建项目报
省专员办,并按以下原则办理:凡是由总行、国家计委直接下达的基建项目计划。省
分行需报省专员办备案;凡是兴建营业办公设施需向地方计委申请基建计划的,省分
行的基建项目应事先报请省专员办审查其资金来源并同意后再报计委下达基建计划;
地(州)市行的基建项目,应事先报送省行同意,经当地专员办事组初审,报省专员
办审核同意后,再报计委下达基建计划;凡是兴建职工住房需向地方计委申请基建计
划的,在各行“住房基金”结余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前提下,省分行事先报请省专
员办,地(州)市行报请当地专员办事组审查同意后,再报计委下达基建计划。
六、各地专员办事组要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专员办事
组根据省分行下达的分解计划指标,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就地进行监
管。对《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比例控制的费用开支项目,由专员办事组按
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监管。对银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
由当地专员办事组审查,报省专员办审核认定后列支,专员办事组对其进行事后监督。
对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当地专员办事组按规定的权限进行认真审
查、审批。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没有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和
应作纳税调整的计税工资由当地专员办事组审查后,报省专员办汇总,上报财政部。
七、各银行分支行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省分行下达的分解财务计划指标的各
种行为,由当地专员办事组就地检查,就地进行纳税调整和缴库,并按《关于违反财
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97)财商字43号文件第十一条进行处罚。
八、年度终了,各地专员办事组根据各地(市)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分别填报各
行主要指标表(见财商字[97]43号文件附表二),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上报
省专员办。
各地专员办事组可结合年度财务、税收、物价检查工作,按规定认真审查各分支
行的财务决算,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写出各行决算审查报告,于每年5月10日
之前,一式二份报省专员办。
九、各省分行应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金融保险企业季度财务分析的通知》(财商
字[95]49号)的规定,做好季度财务分析工作,并请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
季度财务收支快报,附财务分析文字材料报省专员办;次年3月底前各分行应将上年
财务决算资料附决算文字说明报省专员办审查。不及时上报的,省专员办将给予通报
批评。
十、长沙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有关财务监管事项,直接由省专员
办业务二处负责。
十一、本补充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专员办负责解释,交通银
行比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 财商字[1997]43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
财务监管,促使国有独商业银行提高经济效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
财务监管,促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
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预算申报和审批制度。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
请于每年 1月20日之前向财政部上报年度财务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同时应报送
全行资金计划情况表。
二、财政部根据各总行上报的财务计划,按照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要求,
以及《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于 3月底之前将财务计划批复各总行。财政
部主要批复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预交财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
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下同)购建资金、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等 5个
计划指标。
三、加强费用支出控制,财政部对各总行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办法,业务管理费
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管理费
业务管理费用率──────── ×100%
营业收入
业务管理费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计算;营业
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与人行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其它营业收入和投资
收益,但不含同业往来收入和系统内往来收入。
各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全行业务管理费用率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总行本级以及
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支出计划,不得超额分配。
四、根据《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财
政部批复的当年预交财政计划,各总行必须按季预缴,均衡入库,年度决算批复后,
各总行的欠交或超交一律在下年预交财政计划执行时补交或抵交。
五、地(市)分行(含县支行)的贷款和省分行、总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分别由
地(市)分行(含县支行)、省分行和总行计提呆帐准备金。各行提取呆帐准备金统
一按年初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的 1%实行差额提取,即本年呆帐准备金提取
额=本年1月1日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本年1月1日呆帐准备金余额。
各银行分支机构的贷款呆帐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由各总行按现行规定审查批
准后核销;各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的贷款呆帐由财政部审核后,由各总行按规定进行
核销。各总行请将批准核销呆帐由财政部审核后,由各总行按规定进行核销。各总行
请将批准核销呆帐文件抄报财政部备案,作为批复各行当年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
计划的依据。
各总行呆帐准备金不按规定提取和贷款呆帐不按规定核销以及不报财政部备案的,
年度决算批复时作为纳税调整。
六、在财政部批准的坏帐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帐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
各银行分行的坏帐损失由专员办审批;分行发生的单个企业金额超过 500万元(含
500万元)的坏帐损失,经专员办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的坏帐损
失,报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坏帐损失在坏帐准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
成本中列支。
七、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按年度实行绝对额控制,以总行为单位进行
考核。
(一)全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
旧额,严禁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
建工程购建资金控制。
(二)年末考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的计算公式为:本年末固
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三)各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财政部下达的计划指标,
对超额部分、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
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占用的资金,处以 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同时,
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
八、各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财务计划,在向省级分行、总行本级和直属机
构下达分解计划指标(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
建工程购建资金、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时,请将分解指标抄报财政部,
并将各分行指标抄送当地专员办。
九、财政部批复各总行的年度财务计划一般不得调整。对国务院的重大政策和特
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计划执行,确需调整计划,请各总行于10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
11月底之前财政部根据各行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适当调整财务计划指标。未经财
政部批准,各行仍应按原计划执行。
十、各地专员办要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指标,在向
分行本级、直属机构和地、市、县行下达年度财务计划指标时请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专员办根据各总行下达的分行财务计划指标和分行本级、直属机构和地、市、县行的
财务计划指标,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管。对《金融保险企业财
务制度》规定按比例控制的费用开支项目,由专员办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监管。
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没有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和应作纳税调
整的计税工资由各地专员办审查后,按各分行汇总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批复各总行
财务决算时统一进行清算。
十一、各分支行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总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的以下行为,
由专员办就地检查,就地进行纳税调整和缴库,并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
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过财务制度有规定比例控制的费用开支。其中业务招待费由专员办清算
后,汇总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决算批复时以总行为单位进行纳税调整,并扣除专员办
已调整数。
(二)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高于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采取
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业务管理费用控制。
(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
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购建资金指标控制,对超额部分、帐外购建和挂往来帐等占用的资金处以 100%的罚
款,全额上交财政。
(四)呆帐准备金不按规定提取和核销,呆帐核销未经专员办审核同意。
(五)坏帐准备金不按规定提取,坏帐核销未经专员办审批自行核销,坏帐损失
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超过财务计划(或经批准调整后的财务计划)。
(六)未经总行批准调整财务计划。
(七)其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总行下达的财务计划的支出。
十二、各总行本级及直属机构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总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
的,由财政部负责检查,比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各总行根据财政部年度财务决算的规定在向分支机构布置决算时,决算文
件应先商财政部,并报财政部备案。
十四、各总行财务决算必须按要求于下一年度 5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并附完整
的补充资料。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决算和补充资料,对截留收入和乱挤乱摊成
本应补交的所得税按迟报天数和每日 2‰计算滞纳金;对侵害所有者权益的全额上交
国库。
十五、年度终了,各地专员办根据各分行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分别填报各分行主
要指标表,具体表式见附表二,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
各地专员办可结合年度财务、税收、物价检查工作,按规定认真审查各分行上报
总行的财务决算,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写出各分行决算审查报告。每年 5月底之前,
财政专员办应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各分行的检查结果、缴库情况以及决算
审查报告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和财政监督司,为财政部批复各行决算提供
依据。
十六、各总行年度财务决算上报后,财政部于3个月之内进行批复。
十七、财政部批复各总行财务决算时,实际业务管理费用率高于核定业务管理费
用率的,费用超支部分作为纳税调整,缴纳所得税,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业务管理费
用率指标。
十八、各总行未经财政部批准调整财务计划的,在批复各总行决算时按年初批准
的财务计划进行纳税调整。
十九、各总行应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金融保险企业季度财务分析的通知》(财商
字〔1995〕49号)的规定做好季度财务分析工作,并请于每季终了后 8日内将季度财
务收支快报、10日内将财务分析文字材料上报财政部。不按时上报的,酌情进行通报
批评。
二十、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比照执行。其它金融保险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可由各级财政主
管机关另行制定。
二十一、本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凡以前财务管理制
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