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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

长政发[2001]8号 颁布时间:2001-04-05

     2001年4月5日 长政发[200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更好地利用外资,加快长沙经济与社会发展,特作 如下决定:   一、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   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资金,按照《长沙 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引荐长沙以外的客商前来投资的有功人 员进行奖励。   二、优惠外来投资者   外商在长沙投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如下优 惠:   (一)外商投资举办生产型企业,可以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以出 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付清首期拆迁安置费后,可以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以 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头5年内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可返还70%。   (二)在我市投资数额大的外商,可以特邀出席我市的重大庆典和重要会议;为 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授予“长沙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相应待 遇。   (三)在我市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被授予“荣誉市民”的外商,可以向市 公安局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及其配偶和子女,凭市招商部 门发给的投资证明和卫生部门发给的医疗证书,可在指定的医院优先就医;子女上学 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持有原居住地驾驶证的外商,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办理驾驶证手续, 不再收取除驾驶证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收费登记卡》。有关收费部门必须凭有效收费 文件,并使用财政统一的收费收据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到外商投 资企业执收。同时,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按要求登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拉广告、赞助,强行 征订书报杂志、资料和“搭车”收取其它不正当的费用。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登记卡》,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 查,须事先到市招商部门登记。检查时,不得硬性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出 面接待,不得同一事项多级、多头进行检查。   (三)控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参观、学习和考察等活动。所有必须安排的此类活 动,须与市招商部门衔接,经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后,方可安排。   (四)尊重外商的工作与生活习惯,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查封外商的个人财产 和对外商进行治安处罚前,应通报招商部门。   (五)设立外商投诉举报电话(电话号码:8666056)。凡违反上述规定 的人和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坚决拒绝,并可随时向市招商部门用电话或书面举报。   (六)坚决查处违规违记案件。由市外资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对政 府各职能部门进行评议,组织市监察、物价、招商等部门进行督查,对违规违记的单 位和个人,依法依记从重处罚。 附件: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一、中介人的界定   中介人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市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 介绍人。   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引进市外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环保产业及其它生产性项目, 按实际到位额的5‰计算奖金。   (二)投资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事业,按实际到位额的4‰计算奖金。   (三)投资金融、保险、商业和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和其它第 三产业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以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上的其它鼓励类项目的, 按实际到位额的3‰计算奖金。   (四)间接引进境外资金投资我市各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额的2‰计算奖金。 已从中方获取佣金的,不再领取奖金。   (五)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实际增 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并奖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   (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的,按实际到位额的5‰计算奖金。   (七)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 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应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 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三、奖励程序   引进境外资金的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后,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 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以及中介人身份证 明到市招商部门填写《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引进市外境内 资金的中介人在新企业正式投产后申报。市招商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放。   四、其它   (一)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外资的,其奖金奖励给单位。   (二)本办法适用于2001年1月1日后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的中介人。   (三)本办法由长沙市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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