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工业小区建设的规定
芙政发[1999]6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芙政发[199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科技工业小区(以下简称为工业小区)建设,加大招商引
资力度,为入区企业和投资经营者创造优良的内外部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工业小区内投资开办企业的区内、区外、境外所有投资
者。
第二章 机构
第三条 成立芙蓉区科技工业小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权负责工业小区
规划、拆迁、建设、招商、管理、服务等工作,归口受理投资者关于工业小区投资环
境的各类投诉。
第三章 让利
第四条 进入工业小区的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
全额返还给企业;从第三年至第十年对达到33%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企业由区财政按
18%返还给企业。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减免期过
后,经核准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
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5年(地方
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
第七条 进入工业小区的工业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且产
品质量高,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经市、区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可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八条 工业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外,按国家
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第九条 工业小区的土地可采用出让和租赁两种方式。对企业规模大、技术含量
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一次性征地50亩以上,并首期付款超过50%的,土地开
发费优惠5%。租赁期两年以上的,租金优惠10%-20%。
第十条 出让土地的付款方式可采用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方式。一次性付
款的,土地开发费优惠10%。分期付款的,可在1-3年内付清。
第十一条 工业小区的企业按规定应由我区收取的各项费用,在政策规定收费标
准上给予如下优惠:前五年免收区级任何行政费用(工本费除外),其后一律减半收
取。省、市级行政费用一律取下限代收。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向工业小内企业收取的排污费,严格按政策规定返还给企业,
用于小区企业的环保治理。
第十三条 工业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视企业承受能力可在各单项折旧中适当缩
短折旧年限。
第四章 服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至上。由当地公安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政治、
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提高工业小区内企业家的政治待遇,对贡献突出者,优先推为省、市、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到工业小区企业执法办案时,要重视对企业
的形象、供销渠道、公共关系、商业声誉和相关利益的保护。
第十七条 工业小区的企业发生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定人、定时、定责快速
侦破;工业小区的企业发生的经济犯罪案或经济诉讼,区检察院、法院优先受理,尽
快审结。案件的处理要主动听取企业的意见,慎用强制措施,尽量照顾企业利益。
第十八条 工业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小区管委会负责维护小区的生产、生活、
治安环境。任何部门、单位到小区企业收费,由小区管委会办公室直接与有关部门协
调办理。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工业小区的企业,当年缴纳区级所得税返还后的新增部分,由区政府
按30%奖励给该企业,作为企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可就近在我区范围内优先入托、入学。入区企业固
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或年缴区级税收25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系
家属(1-2人)可安排在我区落户,由区政府承担其落户的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一条 工业小区的企业发明专利产品、高科技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且
在小区内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每项奖励一万元给企业。
第二十二条 对引荐客商来工业小区投资成功的单位或个人,经小区管委会核实、
确认,区政府审查批准,由区政府投资到位金额的6‰奖励引荐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引办到工业小区的企业,可享受工业小区的优惠
政策,各项经济指标可由该企业的引办街道办事处归口统计,所上缴税金的70%计
入街道办事处的税收任务,30%计入东岸乡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芙蓉区科技工业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旅行。
联系单位: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招商合作局
联 系 人: 贺虹霓 黄煌
电 话: 0731-2228724
传 真: 0731-44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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