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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财[95]外字第353号颁布时间:1995-12-03

     1995年12月3日 湘财[95]外字第353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 [1995]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仍按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外经委联合下发的《转 发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问题的通知》(湘财(92)外字第57 号)执行,未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验资。   二、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向所在地市财政局(其中在长沙的中外 合资、合作企业且中方为中央、部队、省级单位的,向省财政厅)办理财政登记。已批 准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1996年4月30日前完成财政登记工作,未办理财政登记的,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进行报表验证。   财政登记表的格式由各地、州、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参考格式自行制订,外商 投资企业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证,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三、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的会计报表格式由我厅另行制订,正在筹建期的外商投 资企业应从1995年度决算起,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筹建期的会计报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 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 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 至少配备二名主管会计和一名出纳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应及时配备总会计师。外 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应充分发挥财会部门的作用。重要的谈判、签定协议,应安排 懂政策、熟悉业务的财会人员参加,财会人员应对谈判、签约项目认真进行测算和分 析研究,提出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协助主谈人员顺科谈判和签约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中方投资者在合营项目正式批准后,应按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91)财工字519号)的规定,于30日内到主管财政 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未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的,注册会计师不得 为其进行验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须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中方财产转移证明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在30日内 到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财政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附后,供参考)。逾期未办理 财政登记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查处。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应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筹建 期财会制度,包括费用开支标准等,并于3个月内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财会部门 应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每年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筹 建期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开办费明细表等。筹建期年度 会计报表按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报送。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应明确规定投资各方缴付认缴资金的时间和出资 方式,以现金形式出资的投资方必须按期将现金汇入指定的企业开户银行。以无形资 产出资的,投资者应提供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及技术特征、实 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等有关资料。以实物形式出资的企业,合同、章程项目中必 须列出投资各方投入实物的详细清册。清册中应包括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型号、 出厂日期、金额、实物验收单据、海关商检证书、品质证书及投资各方经有关部门确 认的价值证明等内容。企业依据上述文件及单据作为会计记帐依据,注册会计师据此 为验资依据。   五、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应具有销售单位出具的原始单 据正本及全套附件,包括:原始发票正本、品质证明书、运输部门开出的提单、装箱 单、海关商检证明书等。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由中外方共同采购或以招标方式采购成套设备和批量较大的 物资、材料。采购过程取得的回扣归企业所有。   六、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物资的验收保管和出入库管理 制度。财会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物资的总帐、明细帐及有关卡片和清册等会 计帐目,设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帐帐、帐卡、帐实相符,保证在筹建期间 结束后向企业及时移交实物和帐目,保证开业后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能够正常运行。   七、外商投资企业与施工单位的承包工程合同,应注明承包单位在交付竣工工程 时交接全部固定资产帐目清单以及工程财务决算。外商投资企业在接到全部固定资产 帐目清单并验收固定资产质量合格,帐实相符后,方可支付工程尾工款。   八、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 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企业 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构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 形资产等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 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九、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的一切财务会计工作,必须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外 商投资企业应对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对企业提供情况应予保密。对企业 筹建期不按规定办理财会工作的,财政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补 充规定》处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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