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134号颁布时间:1998-09-21
1998年9月21日 湘地税函[1998]13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外经贸委、省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
业、各进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若干
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
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批准
的发票。
二、货代发票由湖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货代协会)提出印制计划,
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核印制。
三、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发票领购簿,并将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交省货代协会。由省货代协会据此统一到省地方税
务局代办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省货代协会应依法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确
保发票安全,严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各货主单位结算运杂费,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在发票联使用
防伪荧光油墨套印“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并加盖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的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
手写、未盖发票专用章的以及省外、境外企业或外商驻湘办事处自行签发的提单和票
据等其它任何发票均为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办理运杂费结算手续的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五、我省货代发票自1998年10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要延续使用至1998年12月
3l日。
六、货代发票实行验旧领新。已使用完的货代发票由各代代企业按地方税务机关
规定缴清税款后方可申领新票。已使用完的货代发票一律交由省货代协会统一保存备
查。
七、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
建立健全专人、专库保管、专帐登记、保管交接、定期盘点等制度,自觉接受地税机
关的监督和检查。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各货代企业应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领用
存报告表。
八、各货代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或变相转让经营权,不得为非法货运代理代办订舱、报关、签发提单和代开发票。
九、各级地税、外贸机关应加强配合,打击非法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和违章使
用货代发票的行为,促使货代企业合法经营和依法使用发票,以确保国际货运代理业
务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具体解释
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