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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7]158号颁布时间:1997-10-20

     1997年10月20日 湘地税函[1997]15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 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查验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上的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查验税务登记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纳税人逾期不验证,应视同逾期 不办理税务登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 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1997年8月26日 国税函发[1997]47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 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 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 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 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 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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