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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023号颁布时间:1995-02-27

     1995年2月27日 湘地税函[1995]02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工 作。随后又下发了《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025号)现将通 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地税系统新税制捃法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是巩固和完善新税制,并保证其顺利实 施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高 度重视,将新税制执法检查列入工作议程,分工一名局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办理。 税政、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今后,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执法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 作,常抓不懈。   二、认真组织检查。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步骤、要求认真 开展自查自纠,并组织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不少于2个局(分局)。这次检查的重 点是:1994年1月实施新税制以来,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税收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各 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中央、省里的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及其他违反统 一税法,随意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等问题。   三、按时报送检查材料。各地、州、市局应于3月20日前将本地自查情况综合材 料,5月10日前将重点检查和抽查报告报送省局。同时,将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有 问题的文件及规定编成目录,一并报送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025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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