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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和军联单工企业军转民的通知

湘政发[1995]31号颁布时间:1995-11-08

     1995年11月8日 湘政发[1995]31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 建议》中关于“继续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进一步调整国防科研和国防工业结构, 加强军工企业转产民品规划、引导和协调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军工科 研生产调整改革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3号)和国家三线建设调整领导小组会议的 部署,为进一步搞好我省三线调整和国防科技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省军工企业 的实际,特作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的政策   1、对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三线调整改造单位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中所属地方 收入部分,先征后退,国家有关新政策出台后,按国家的新政策执行。   2、地方三线调整改造企业上交的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通过同级主管部门返还给企 业,专项用于调整改造。中央在湘三线调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三线调整单位新征土地耕地占用税地方收入部分照章征收,全额返还;对国家 征收部分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单位,按照财政部[88]财农字第29号文件中关于“经 省财政厅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年内分期交纳耕地 占用税”的规定执行。   4、三线调整改造单位交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按原国家税务局 [89]国税地字第130号文件执行。   省属军工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文 件执行,对军品科研、生产及配套设施免征地使用税,对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 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产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6年底前免征土地使用 税。   中央在湘军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27号和原国家税 务局[89]国税地字第007号文件执行。   需征收部分从1995起,以企业所在地段标准额度下限纳税。   5、对三线调整改造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原国家税务局、国家计 委国税发[1992]135号文件的规定,继续延长到“九五”期末。   6、对三线调整单位和省属军工企业免征湘政发[1993]9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设施和 通信设施建设基金。   7、免收三线调整改造单位职工户籍迁移各种费用(如城市增容费、配套费等), 当地政府要妥善解决调整单位职工的困难,依靠城市社会化配套服务功能,统筹安排 好职工子女入学和入托等问题,不得增加不合理负担。   8、三线调整改造单位用电基数(计划)指标实行随迁转户,不足部分由省补助;转 户后需增容部分按新增加的变压器容量增加贴费。   优行保障军工企业和三线调整企业的用电计划,对企业用电专线,实行专线专用, 未经省电力局和省国防科工办同意不得转供。   9、免收三线调整改造单位和省属军工企业公用事业附加费和防洪保安基金。   10、三线调整改造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原址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房屋等 设施的转让。   当地政府应切实保护好迁出单位的国有资产,并妥善处理好工农关系。依法转让 的收入和税款全部用于单位调整改造。   11、按财政部[94]财综字第127号、138号文件规定,免收地方三线调整改造单位 和省属军工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的部分;企业应专项用于住房 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对中央在湘调整改造单位需减免照顾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12、国家安排给三线企业调整改造项目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年度计划和信贷指 标,有关银行要优先安排,资金足额到位。需省安排的部分,由省计划委、省经贸委 会同主管部门商有关银行解决。对生产适销对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开户银行应支 持解决。   13、凡列入国家“九五”三线调整计划的地方项目和经省政府批准调整改造的项 目,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付息确有困难的,继续按国三发[1992]10 号文件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和省三线办湘三线办字[1992]第10号文件执 行,地方财政给予必要支持。   二、关于军工企业军转民的政策   14、“九五”期间,省财政对省属军工企业视财力情况继续给予一定补贴,各级 财政也要对当地所属军工企业给予扶持。   15、省属军工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照章征 收,由省财政全额返还给省国防科工办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技改和生产发展。   16、对省属军工企业保留军品生产线的维持费和维护费,参照财政部[91]财工字 第415号文件执行。   17、对1991年底前省属军工企业政策性亏损挂帐,比照国家对兵器工业总公司直 属企业先停息挂帐、然后分类清理历史陈帐的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有关银行和省国 防科工办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予以落实。挂帐期间,对企业新增的资金需求, 银行应继续给予支持。   18、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军转民的民品项目要纳入行业统一规划,采取“同等优先、 适当照顾”的原则,予以支持。   19、海关、招商、外事、外经、外贸等部门对军工企业引进技术、资金、设备和 散件,发展外向型工业和出口创汇产品,要继续给予政策优惠,提供良好服务。   20、凡国家给中央在湘军工企业的政策,省属地方军工企业参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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