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38号颁布时间:1998-09-18
1998年9月18日 湘政办发[1998]38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制定的《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
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好用好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
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
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安排原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投入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确定的范围之内,原则上只安排
前期工作充分且1999年年底前能够竣工并交付使用的项目。国家计划外以及预期
内无法投入使用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第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安排达不到防洪标准、险情严重的重点堤垸及保护重要城
市和重要交通干线安全的江湖堤防加高加固、四水干流卡口河道拓宽、疏浚等重点项
目,不搞地区平衡。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必须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
前期工作后才能施工。为使项目尽快启动,可适当简化项目前期工作步骤,子项目可
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报告,由地市州计委、水电局初审后,报省计委和省水利水电厅审
批。也可由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授权地市州计委、水电局审批。财政部门参与相关
工作。
第四条 勘测设计工作要按国家规定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中长江干流工
程及湘资沅澧四水治理工程由省水电勘测设计总院承担。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长江干流及四水治理由省计
委商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安排,其他项目由当地政府另行安排,不得从专项资金
中列支。工程设计费用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紧
核定,不得突破。
第六条 水利项目专项资金的投资计划由各级计划、财政、水利部门向上级计划、
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申报。其中湘资沅澧四水治理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水利水电厅、
省财政厅按突出重点的原则先提出安排意见,项目所在地计划、财政、水利部门据此
联合上报建设计划。
第七条 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由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划并结合地市州上报的计划
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具体到子项目的投资计划由
省计委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联合下达。其中重点
项目(项目名单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批下达。
第八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投资较大的岳阳、益阳、常德等地市要成立由计划部
门牵头,财政和水利等部门参加的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和实
施。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计委要会同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编制项目具
体实施计划,报上级计划、财政、水利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地方部分的债务由省、地(市、州)、县(市)分级承担。其
中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全部由省有关公司承担;洞庭湖治理(含蓄洪区安全建设)由省
承担30%,地(市)、县(市)承担70%;长江治理及长江干堤除险加固由省承
担60%,市、县(市)承担40%;病险库治理、湘资沅澧四水治理、大型灌区续
建配套项目由省承担30%,地(市)、县(市)承担70%;城市防洪与其他项目
全部由地(市、州)、县(市)承担。
第十一条 地(市、州)与县(市)债务分担比例由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确
定,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备案。由地(市、州)、县(市)以及省直
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的债务,由省财政厅分别与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
部门与单位签定《转贷国债资金协议》,明确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
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立专项资金专户,专帐核算,按
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全部用于
计划安排的生产性建设,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其它费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购
车、建房等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用于偿还工程欠款。
第十四条 鉴于水利项目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多的情况,地(市、州)、县(市)
财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从施工开始之日起,对重点项目同步进行工程预结算跟踪
审查。凡发现挪用、挤占资金等现象,要及时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可暂停拨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建
立定期会商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地方政府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由当地
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专项投资安排的项目,除农民投工投劳承担的土方工程外,凡具备条
件的都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如发现中标单位转
包,应当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给予罚款。
第十八条 重要工程、大型涵闸、隐蔽工程和投资额较大的子项目,要按照国家
规定委托有资格的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实行招标选择。不实行监理的子
项目,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所有项目都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按月填报工程建设进度和
资金完成情况表,在每月2日前报送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
第二十条 子项目完工后,由地(市、州)计划、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
进行初步验收,初验意见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各项目由省计委会同
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或报请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州要在1998年10月上旬、12月上旬和1999年4
月上旬就地方配套资金、工程进度、施工组织、工程效益等方面分项目上报专题材料,
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进行综合考评,并汇总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按国家规定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
第二十三条 所有项目都要按水利部门规定建立技术档案,作为考查工程质量、
资金到位等的依据。在规定使用期内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应依据档案追究管理设计、
建设及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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