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秭归矸石发电厂等6个电厂(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的通知
鄂经贸资源[2002]578号颁布时间:2002-12-16
2002年12月16日 鄂经贸资源[2002]578号
有关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
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精神,
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认定秭归矸石发电厂等6个电厂(机组)为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
文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名单
电厂(机组)名称 利用资源 装机容量(千瓦) 锅炉容量(吨/小时) 备 注
秭归县矸石发电厂 煤矸石 2×15000 2×75
当阳市马店能源经济 煤矸石 3×6000+1×6800 2×35 +2×40
开发公司矸石发电厂
刑门矸石发电 煤矸石 2×6000 2×35
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发电有限公司 煤矸石 2×6000 2×40 1×12000机组
暂不予认定
武汉清江化工股份 余 热 1×1500 1×5.5
有限公司发电厂
葛州坝股份有限公司 余 热 1×12000 1×15+1×10+1×3
水泥厂余热电站 (余热锅炉)
1×45(补热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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