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第七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经贸资源[2002]423号颁布时间:2002-09-25
2002年9月25日 鄂经贸资源[2002]423号
根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鄂经贸资源字
[1998]577号文),经研究,定于2002年11月下旬进行全省第七批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省认定委员会于十月中旬开始受理申报材料,受
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十月底。为了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范围
1.凡符合国家颁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尚未
申报的企业(项目);
2.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报条件的电厂(机组);
3.有效期满的或因改制等原因须重新申报、认定的企业(项目)。
二、关于申报程序
1.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贸委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见“关于申报材
料”,中央、省属企业在纳税地申报)。
2.各市(含省直管市)州、林区经贸委,会同税务部门,按照《湖北省资源综
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初
审。
3.经市州初审合格的企业(项目),由市州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将材
料报送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对各地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三、关于申报材料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工作情况说明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并
如实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附件1)。企业必须逐项填写《申
报表》,不得漏项;企业所在区、县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必须填写意见、加盖公
章;上报省经贸委的申报表各市州经贸、国税、地税部门必须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
公章。
2.由市(区、县)以上行业质枪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证书和综合利用资源掺和
比例证明(电厂(机组)另行要求)。
3.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无二次污染的证明。
4.由“三废”(含废水、废液、固体废弃物)排放单位出具的综合利用资源用
量证明。
5.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6.申请减免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综合利用生产装置的竣工投产验收报告或竣工
投产时间的证明。
四、关于对水泥企业的申报要求
鉴于水泥企业已执行新的质量标准,为确保认定工作的准确性、严肃性,特对水
泥企业申报提出如下要求:
1.关于申报标准。水泥企业申报均应按新标准强度等级申报;达不到新标准申
报的企业可暂按砌筑水泥标准申报。
2.加强对水泥质量和综合利用资源掺和量的检查。水泥质量检验证书、综合利
用资源掺和量证明,必须由市州质检部门出具;各质检单位要深入现场,查阅生产台
帐,抽样检查产品质量,如实出具检验结论。
五、关于电厂(机组)的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需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附件2);单
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还需同时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
核发申请表》(附件3)。
2.当地供电部门出具的装机容量、设备服役期限、发供电质量等证明。
3.项目批准建设和验收材料复印件。
4.属煤矸石发电的,提出综合利用燃料占入炉燃料比和低位发热量、含硫量的
资料;属工业余热发电的,提供机组热效率资料。本款所需资料暂由本单位提供,认
定委员会抽样检查。
5.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无二次污染证明。
六、关于申报时间
1.各市州必须在2002年10月底以前完成初审工作;各市州经贸委、国税
局、地税局必须在10月底以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
利用处;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地税局税政二处。(报送材料分别为2份、1份、
1份)
2.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于十一下旬组织认定。
3.十月底以后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附件:1、2、3(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