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委 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决定
恩市发[1998]2号颁布时间:1998-02-14
1998年2月14日 恩市发[1998]2号
市委四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为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多种
实现形式,使企业从根本上走出困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一切从恩
施市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照“只求所在,不求所有”和“放开、
放活”的原则,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2、目标任务:通过改制,全市绝大部分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
业、农业三场、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实现民营化、
市场化,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运行质量和经
济效益。
二、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形式
3、基本原则: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民营化为基本取向,以出售为主要
形式,对所有制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企业改制过程中,要与以前企业改制实践相衔
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坚持公开、公平、竞价拍卖。同时,因企制宜,一企一
策,不拘一格,用足用活优惠政策,积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不搞“一刀切”。
企业改制,必须认真落实州政府[1997]27号文件,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无论
采用何种形式改革,都必须保证公有资产不流失、债权债务不悬空、企业职工能够得
到安置。
4、企业改革形式:对国有集体企业所有者权益,以出售为主要形式,一次性出
售给个人或社会法人。同时,可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企业或采用兼并、联合、租赁、解散、破产等形式进行改革。
三、配套政策与措施
5、认真搞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改制企业,首先由主管部门
牵头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评估,最后由市国资局对国有资产进行界定,集体资产由主管
部门进行界定。
6、坚持企业整体出售并作为产权转让的首选方法。产权转让实行"五不限",即
不限对象、不限领域、不限项目、不限形式、不限数额。鼓励、支持向社会法人、合
伙人、个人出售企业大股,控股人可以相对控股,也可以绝对控股,使经营者与责、
权、利紧密结合,防止新的平均股权问题。
7、对资产评估后资产大于债务的企业,其净资产(扣出职工的安置费)通过改
制置换出来后,国有资产由政府委托国有资产营运部门管理;集体资产由主管部门代
收管。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时,要求购买方一次性付款买断,凡能一次性付清的,在应
售价基础上优惠20%,不能一次性付清的,第一次必须支付总额的30%-50%,剩余部分
由企业重新办理借贷手续,从出售之日起,三年内全部付清。同时,积极提倡、推行
用净资产一次性买断职工工龄的办法。
8、对资产评估后资债相当的企业,可以“零”价向职工出让,直接改为职工共
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对资产评估后已经资不抵债,或资产负债率高,难
以盘活的企业,可将存量资产中有效的生产部分剥离出来,实施资产重组,也可以依
法实施破产。无法破产的企业,可将企业使用的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
但出让期限不超过50年,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改制中的有关遗留问题。经主
管部门批准,按城镇规划的要求,可以对闲置的房地产进行开发,其收益主要用于盘
活企业。
9、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企业发生的各种财产损失,在资产评估清查核实的基础
上,如实核销。属于历史包袱,原未评估处理的,可以按照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资
本金的顺序经审批后予以冲销;已评估处理的,不属于历史包袱,计入当期损益。财
政部门应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审批。但对造成损失的原因,企业主
管部门必须彻底查清,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并根据责任大小作出相应的处理。
10、企业改制后,为平稳过渡,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发挥原无形资产的
作用,经主管部门审定,改制企业可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保留原企业名称。但国有或
集体企业必须按产权实际归属重新核定身份。
11、提倡多法人参股扩股,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包括我外商投资企业相互参股,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12、积极支持鼓励社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企业法人收购、兼并、租赁国有集体
企业,并享受我市《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恩市发[1997]12号)
和《关于进一步推动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恩市发[1997]14号)文件中的有关
优惠政策。
13、企业改制后,提倡并鼓励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
励资本、资源、技术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的
企业,在用工上,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双向选择。
14、各职能部门必须支持企业改制工作。改制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属于行政
性收费的只允许收取工本费,其它一切费用免收,并提供优质服务。属于社会中介组
织的服务性收费,可按规定标准低限的50%至80%收取劳务费。
15、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员,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改制注
销职工身份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原个人帐户不变,且与改制前合并计算为连续缴
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劳动保险局负责终身养老金支付。
16、对于出售、兼并和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所需养老保险金,按规定计算后,
从企业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交社会劳动保险局,由社会劳动保险局负责对离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金全额发放。改制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提前退休,但企业应从转让收入中向社会劳动保险局交纳提前退休年限内应缴的养
老保险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劳动保险局全额发放养
老保险金。
17、对于出售、兼并和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含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提前退
休人员)的医疗费按规定计算,从企业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暂交社会劳动保险局,
由社会劳动保险局按规定代行报销。待全市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按统一规定执行。
18、对于出售、兼并和破产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改制预
留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应在企业转让收入中优先清偿,一次性划缴社会劳
动保险局、就业局。
19、其他形式的改制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仍按比例分年
度征收。对所有改制企业全部缴纳现金确有困难的,可将企业部分资产作价抵缴。
20、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着力建立再
就业新格局。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化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或优惠政策,实施
再就业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开绿灯”。同时,发挥企业安置
的主渠道作用,增强企业的自我消化功能。
21、彻底转变政府职能,还权于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
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四、加强领导 确保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22、调整和充实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
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级各经济主
管部门要相应充实和完善改革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党委书记挂帅,负责
搞好所辖区乡镇(街道)企业的改制工作;各经济主管部门由一把手负总责,负责做
好本系统的企业改制工作。
23、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首先要搞好试点,培养典型,做到以点带面,全面
推进企业改革。
24、加强对企业改革的指导和服务。市体改委和市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改革的指
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市企管局要加强对乡镇企业改制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财政、税务、
金融、土管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并按照政策要求加大相关方面的支持力度;各级党
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
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政法部门要依法保护改
革者,纪检监察部门要抓好大要案件的查处,保证政令畅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宣传
舆论部门要做好舆论导向工作,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改革的良好氛围。
25、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狠抓落实。全市对企业改革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具体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并纳入各级党政和市级各部门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之
一。同时,今年要从市直抽调干部、组成企业改革专班,配合主管委局抓改革措施的
落实。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抓,一项任务、一项责任地落实。
落实改革责任制,要重实效,反对只说不做、敷衍塞责的不良作风,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奖惩。
26、市政府根据本《决定》制订《关于企业改革有关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
界定实际操作的意见》、《关于改制企业土地及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恩施市改制
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恩施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恩施市企业职
工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等办法,用于具体指导企业改革。市委组织部对改制企业的党、
工、团组织的设置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尽快研究制定实
施方案,以保证活动正常开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