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2]28号颁布时间:2002-02-19

     2002年2月19日 厦府办[2002]28号 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发[2002]14号文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我市地方企事业 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市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征收地方教 育附加,以地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1%,由 你局代征,所征收入缴入市库。有关征收政策及代征经费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 [2002]9号文的规定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